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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效杜絕審判流程資訊“選擇性公開”
2018-03-17 07:43:09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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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有效杜絕審判流程資訊“選擇性公開”

  最高法審管辦負責人解讀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司法解釋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資訊的規定》。最高法審管辦負責人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對該司法解釋進行了解讀。

  訴訟群眾知情權無法滿足

  記者:為什麼要制定這一司法解釋?

  最高法審管辦負責人:2013年11月,最高法印發《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若幹意見”),明確提出“推進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平臺建設”。2014年11月,中國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網正式開通。截至2015年年底,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普遍建成本轄區三級法院統一的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平臺,並與中國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網建立了連結,初步實現“一個入口查看全國法院所有在辦案件流程資訊”。

  由于審判流程資訊具有內容龐雜、動態多變、時效性強等特點,公開對法院的司法能力、制度設計、平臺搭建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幹意見制定時,法院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工作尚處于探索時期,沒有對向公眾公開審判政務資訊與向當事人公開審判流程資訊進行區分,公開內容也只是原則性地列舉了四類。

  加之缺少全國統一、內容明確、操作性強的審判流程資訊公開業務標準,“選擇性公開”的問題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有些地方法院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工作基本沒有開展或流于形式,參與訴訟群眾的知情權不能得到充分滿足,容易對審判活動産生不必要的猜疑、誤解,既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司法體驗,也嚴重損害司法公開政策的嚴肅性,制約了審判流程公開工作的整體效果。

  明確界定應當公開的范圍

  記者: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最高法審管辦負責人:司法解釋分別規定了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的基本原則、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平臺的定位、訴訟參與人身份資訊的採集與核對、特殊情況下的公開規則、通過互聯網公開的審判流程資訊的范圍、依托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平臺進行電子送達的規則與效力、已公開審判流程資訊的更正與撤回、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工作督導機制。

  司法解釋著重就三個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明確界定應當公開的審判流程資訊的范圍。針對當前全國法院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的內容缺少統一標準的突出問題,司法解釋將應當公開的審判流程資訊劃分為程式性資訊、處理訴訟事項的流程資訊、訴訟文書、筆錄等四大類二十余小類,遵循從立案到結案的業務邏輯,力求覆蓋全面、突出重點。

  依托中國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網開展電子送達。實踐中,各地法院多將電子送達與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兩項工作結合開展。司法解釋在嚴格採集、核對訴訟參與人身份資訊以及受送達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允許各級人民法院依托中國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網向民事、行政案件的訴訟參與人“點對點”電子送達訴訟文書。審判流程資訊推送與訴訟文書電子送達相結合,節約了訴訟成本、提升了審判效率,讓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的邏輯鏈條更加完整、嚴密。

  進一步理順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工作機制。從全國范圍看,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尚不明確,存在多頭管理、權責不清、溝通不暢等問題,不利于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本院對內設各部門開展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影響工作質效。為此,司法解釋明確了不同層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同內設機構的職能定位和職責清單,層層壓實責任,加強統籌協調,注重資源整合,扎實有序推進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工作。

  重大影響案件向社會公開

  記者:司法解釋的公開對象有哪些?

  最高法審管辦負責人:與法院政務資訊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庭審公開的對象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不同,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側重于維護當事人在審判活動中的主體地位,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活動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因此,司法解釋規定,公開對象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近年來,公眾、媒體對于一些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審判動態的知情需求較為強烈,將此類資訊公開,不僅是法院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有力舉措,也是履行普法職責、上好全民“法治公開課”的重要渠道,因此,司法解釋明確,“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審判流程資訊可以向公眾公開。

  下一步,最高法將積極開展有關調研工作,適時研究制定向公眾公開審判流程資訊的制度文件。

  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得公開

  記者: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的范圍有哪些?

  最高法審管辦負責人:司法解釋界定了“審判流程資訊”的范圍,相較于若幹意見原有公開內容作了較大幅度調整,涵蓋了從收立案階段到宣判階段的各個審判環節,包括程式性資訊、處理訴訟事項的流程資訊、訴訟文書、筆錄等。鑒于這些資訊本質上都是對審判活動的客觀記錄,我們將其納入了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的范疇。特別是訴訟文書、筆錄將在司法解釋施行後隨案公開,當事人不必再等到案件審結後以申請查閱歸檔卷宗方式獲得。公開內容由節點資訊向實體材料進一步延伸,促進了審判流程資訊公開更趨實質化。

  公開不必盲目地以“點多”“量多”取勝,而應以“依法”“必要”為限度。審判流程資訊公開不是毫無原則的一律公開,根據司法解釋第12條,涉及國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保密、限制獲取的審判流程資訊,不得通過互聯網公開。其中,國家秘密關乎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此類審判流程資訊不宜在互聯網流轉,如果法律、司法解釋並未禁止當事人獲取,則可以通過互聯網以外的途徑向當事人公開。

  在劃定國家秘密以外的其他不得公開的審判流程資訊范圍上,第12條並未直接列舉而是援引法律、其他司法解釋,隨著未來法律、其他司法解釋內容調整,不公開范圍也會隨之改變,這樣的條文設計增強了司法解釋的適應能力。司法解釋將不公開范圍嚴格限縮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限縮了解釋空間,可以有效杜絕“選擇性公開”現象。(記者 周斌 劉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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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王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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