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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當心被負債!這些法律細節你得知道
2018-01-18 16:58:40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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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月18日電(于子茹)17日,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債務認定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認為,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平衡保護了債權人一方和未舉債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

  未共同簽字或達成“共同意思”的債務,可不背!

  我國婚姻法雖然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規定,但具體標準,尤其是對婚姻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沒有做出清晰厘定,“假離婚真逃”、“被負債”等現象時有發生。人民群眾要求進一步規范和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呼聲越來越高。

  為此,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意思表示’是指,夫妻雙方對共同舉債達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雙方均同意借債,形成雙方合意。”夏吟蘭告訴記者,雙方合意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條件之一。

  “雙方對共同舉債的合意,可以是在合同上以共同簽字的方式表示,也可以是在一方簽訂合同後,另一方以事後通過書面或口頭追認的方式表示,也可以以雙方均認可的其他方式表示。”夏吟蘭告訴記者。

  那麼,在實踐中,怎樣才算是達成了“雙方合意”?

  夏吟蘭認為,這需要符合幾方面的條件,包括雙方具有夫妻身份,雙方均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意味著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詐、脅迫等行為誘騙、迫使他方簽字或追認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夏吟蘭還指出,雙方合意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公序良俗,例如即使雙方合意也不能共同舉債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可不背!

  “婚姻家庭生活煩瑣復雜,如果事無巨細均由雙方共同行為,夫妻將不勝其煩,因而對于日常生活需要之行為,一方的意思可視為雙方共同意思。”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説。

  因此,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日常生活都包括哪些?

  “日常家事是指夫妻雙方及他們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或未成熟子女,即未結婚之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所必要的事項。”馬憶南表示,它包括購買家用食物、能源、衣著、正當的保健、娛樂、醫療、子女的教育、保姆的雇傭、親友之饋贈、報紙雜志的訂購等。

  但家庭日常家事的范圍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認為,“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我國城鎮居民八大類家庭消費,並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産、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程新文還指出,農村承包經營戶一般以家庭為經營單位,家庭日常生活與承包經營行為經常交織在一起,難以嚴格區分,因此對于正常情況下的承包經營所負債務,可以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

  數額較大的債務,沒有債權人舉證可不背!

  相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類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認定難度都比較大。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説,程新文表示,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債務的負擔係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從表面上看,似乎加重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實際上它為債權人主張權利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薛寧蘭説,本條司法解釋從實際出發,確立三種例外情形,通過將舉證責任合理分配給債權人,對其權益予以相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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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曹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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