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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一年:3年未決貪腐案4個月辦結
2018-01-08 07:32:44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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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一年,京晉浙監察對象增163.5萬;北京留置61人,12項調查措施全使用

  監察對象人數增加163.5萬人,達301.3萬人,增幅達118.7%——一年前在京晉浙三地開啟的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如今交出了成績單。近期,三地陸續公開了一些試點中的經驗、做法和案例,更清晰地呈現了試點的細節和改革的意義。

  作為一項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目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在其他省份全面鋪開。同時,監察法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和一次公開徵求公眾意見,也將在今年3月提交人代會審議。

  監察效果

  三年未決貪腐案改革後4個月辦結

  2017年4月13日晚,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省監委對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郭海(副廳級)採取留置措施,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

  作為全國首例見諸公開報道的留置案例,此案迅速引起廣泛關注。去年7月15日,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受賄罪判處郭海有期徒刑十三年,郭海當庭認罪。

  不為人知的是,由于反腐敗力量分散,郭海案的查處延遲了3年。

  山西省紀委第二執紀審查(調查)室主任周躍武是郭海案的經辦人,轉隸前任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的他介紹,早在此前3年多,山西省檢察機關就接到郭海涉嫌失職瀆職、造成企業嚴重虧損的舉報並對其立案,但由于《刑法》第168條規定國有企業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由公安機關管轄,就擱置了。當時,省公安廳、省國資委紀委都對此案展開了調查。但由于多頭管轄,郭海案在案發後近三年裏,遲遲沒有結案。社會上對此議論紛紛:“郭海究竟有什麼能量,被調查三年居然還平安無事!”

  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即在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係,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按照試點方案,試點地區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有效解決行政監察范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等問題,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到監督“廣義政府”的轉變。

  試點方案明確,國家公職人員、行使公共事務職權的公務人員、國企管理人員、公辦教科文衛體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群眾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及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職務的人員等六類人員,均為監察對象。

  試點中,浙江省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委派到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納入監察范圍。山西省則調整部分案件管轄權,明確《刑法》中第163條至169條原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罪名,以及涉及村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人員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等罪名,一並調整為監委管轄。由此,郭海案很快成為“山西留置第一案”,僅用4個月就辦完。

  據統計,改革後北京市監察對象達到99.7萬人,較改革前增加78.7萬人。三省份監察對象共增加163.5萬人,達301.3萬人,增幅達118.7%。

  改革全面鋪開後,全國的監察對象將大幅增加。據初步統計,僅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對象將達56.5萬人,較改革前增加34.8萬人,增幅達160%。

  調查手段

  北京兩級監委12項調查措施全使用

  去年12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貪污案。杭州市某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余建軍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由于見諸公開報道比較晚,此案雖是全國首宗留置案例,卻並未引起太多關注。

  作為替代“雙規”“兩指”的調查措施,留置的使用有著嚴格限制。去年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區區委書記陳瑾批準,區監委對余建軍採取留置措施。在宣布對余建軍進行留置24小時內,上城區監委以《留置通知書》形式通知余建軍家屬和工作單位;對其進行首次訊問前向其宣讀《權利義務告知書》;對物品扣押進行全程錄音錄影,並充分保障其休息權利。為確保辦案安全落實到位,區監委對余建軍在留置期間訊問活動均全程同步錄音錄影。

  去年12月中旬,浙江省紀委書記、省監委主任劉建超在接受中央紀委網站訪談時介紹,浙江省一共對160個監察對象採取了留置措施,其中70%以上移送了司法機關。同時,有110人沒用留置措施也使案件得到突破,移送給了司法機關。

  “留置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劉建超表示,試點過程中對留置措施的使用,嚴格管理、嚴格審批,市級留置由省一級監委審批,縣一級由市一級監委審批,同時報省紀委(監委)備案。

  去年12月下旬,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審議監察法草案,其中對留置做出詳細規定,如明確應在採取留置措施24小時內通知單位和家屬;“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試點過程中,京晉浙三地均多次使用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12項調查手段。

  僅在余建軍案中,杭州市上城區監委就動用了12項調查措施中的11項,只有勘驗檢查未使用。

  去年12月中旬統計顯示,北京市區兩級監委對12項調查措施均已完成試用,留置61人,移送司法機關39人。據介紹,市區監委均有留置案件,市監委機關留置7人、區監委留置54人。在具體執行中,留置平均用時58.5天,較2016年“兩規”縮短20.2天。

  關于12項調查措施的使用頻率,北京市紀委市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主任劉永強介紹,查詢、調取、談話作為經常性的調查取證手段使用最多;詢問、訊問、留置、扣押、凍結等手段,多為在對相關案件立案調查後使用,使用較普遍;搜查、查封、鑒定和勘驗檢查手段係在確有必要時採取,使用較少。

  監督機制

  制度設計上構建“防火牆”嚴防“燈下黑”

  監察委員會的反腐敗權力集中後,誰來監督它?從三地試點看,在機構設置和運作上存在內部和外部制衡,在立法設計上則有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北京市紀委監委內設17個紀檢監察室,其中執紀監督室和執紀審查室各8個,前者負責聯繫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工作;後者負責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權。執紀監督部門與執紀審查部門均由不同副書記分管。

  北京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張碩輔表示,執紀監督部門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解決了“權力過于集中”這個關鍵問題,從制度設計上構建“防火牆”,嚴防“燈下黑”。

  監督、審查分設也是山西、浙江兩地紀委監委的一致做法。

  三地還加強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溝通協作,實現監察程式與司法程式有序對接、監察機關與司法執法機關相互制衡。

  山西省建立監察機關與公檢法司各單位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完善黨員和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案件和案件線索通報、移送機制,探索實踐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北京市制定相關辦法和規則,暢通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政法機關的辦案協調和工作銜接。浙江也出臺了相關意見。

  流暢的銜接和制衡,令案件處置品質和效率明顯提高。去年1月至8月,3省(市)檢察機關共受理監委移送案件219件281人,僅2件3人退回監委補充調查達到審查起訴標準後再次移送,已提起公訴76件85人,法院審結20件23人;檢察機關辦理監察機關移送案件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平均用時僅2.7天、22.4天,遠少于法律規定的14天、45天。

  半個月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監察法草案,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加大了對監察人員的監督和追責力度。之前的徵求意見稿中列舉了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有7種行為,將依法給予處理。草案二審稿中,將7種行為擴大到9種,並且對部分行為的表述進行了補充和修改。(記者 沙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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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陳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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