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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家藏“名畫”被警方扣押28年 法院調解有望獲賠
2017-12-15 07:42:24 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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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男子家藏“名畫”被警方扣押28年 法院調解有望獲賠

  1989年到廣東出差,北京人孫建龍隨身攜帶的兩幅“名畫”,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以下簡稱“拱北公安局”)以涉嫌走私文物扣押。查無犯罪事實後孫建龍被釋放,而兩幅被拱北公安局扣押的“名畫”卻未被歸還。當地警方以畫作是贗品、已丟失為由不予歸還,但並無能證明是贗品的鑒定材料。28年過去,孫建龍未能向當地警方要回兩幅畫作。

  12月4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珠海中院”)就該案進行第二次調解,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表明瞭賠償態度。

  稱是贗品已丟 卻無鑒定材料

  1989年7月,孫建龍因公務到珠海出差,剛入住賓館,就被拱北公安控制,隨身物品均被扣押。

  孫建龍提供的拱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顯示,1989年7月16日孫建龍被扣押的物品中包含兩幅水墨畫,分別為李苦禪的挂式畫作《鷹》、吳昌碩的挂式畫作《梅花》。

  被關押3天後,7月19日,工作單位派人到拱北公安局説明情況,孫建龍才被放回。而隨身攜帶的兩幅畫作卻並未歸還。在拱北公安局發還物品清單中,也缺少了前述兩幅畫作。

  孫建龍所在單位1990年5月為其開具的證明信稱,兩幅畫作均係本家收藏物品,希望珠海公安局盡快歸還。

  此後,孫建龍每年都數次前往珠海索要畫作,卻始終未能討回,“光路費就花了50多萬元”。

  7年後,2006年2月9日,拱北公安局在給孫建龍的答復意見中稱,“此兩幅畫為贗品,搜尋工作仍在進行。”

  孫建龍代理律師張鐵雁表示,不管是否是贗品,這兩幅畫作都是孫建龍的合法財産,被違法扣押這麼多年,應該原物歸還。況且,“警方稱是贗品,卻一直沒有提供證明是贗品的鑒定材料”。

  2006年5月18日,珠海市公安局在給孫建龍的答復意見書中稱:“此兩幅畫已丟失,現仍在搜尋中。”並承諾,“相關賠償事宜我局將責成拱北口岸分局與你協商解決。”但之後卻始終未予賠償。2007年到2010年,孫建龍6次向當地法院起訴,均被不予受理或駁回。

  2015年3月23日,孫建龍向拱北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但拱北公安局逾期未作答復。

  同年4月27日,珠海市公安局書面通報稱,事發當日,拱北公安局接拱北海關線索,將涉嫌走私文物的孫建龍查獲並收容審查,依法扣押“兩幅畫”等物品,該畫作經警方送廣州鑒定後為贗品,因此警方認定孫不構成犯罪,3天後解除收容審查。

  2015年4月,珠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向《新京報》回應稱,證明兩幅畫為贗品的鑒定材料已經缺失。

  珠海公安局的通報稱,由于人員變動、辦公場所搬遷、當時涉案物品保管、交接不規范等歷史原因,“兩幅畫”未找到。拱北公安局多次與當事人電話溝通、面談協商,希望協調賠償事宜。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一直未達成一致,分局亦告知當事人可循法律途徑解決。通報還稱在2015年2月,孫建龍曾向警方提出數千萬元的賠償要求。

  孫建龍向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否認曾提出這一要求。

  28年後有望得到賠償

  同年6月,孫建龍向珠海市公安局提出復議申請。

  2015年8月,珠海公安局駁回了賠償申請。理由是,孫建龍的財物是1989年被扣押,其申請國家賠償的時間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時限。

  2015年9月,孫建龍向珠海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要求歸還畫作。

  2016年4月12日,珠海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維持對孫建龍不予賠償的決定:拱北公安局扣押兩幅畫作、限制孫建龍人身自由的行為發生在1989年,《國家賠償法》1995年起施行,不溯及既往。根據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關規定,拱北公安局扣押畫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均不能提起國家賠償。

  張鐵雁律師表示,關鍵爭議在于扣押行為是否處于持續狀態。在已經查清孫建龍並未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前提下,拱北公安局卻既沒有歸還畫作,也沒有解除扣押行為或作出確認行為違法的決定,就應當認定扣押行為至今處于持續狀態。“兩幅畫作丟失的原因是警方所稱的對被扣押的涉案財物管理不善,但丟失行為並沒有改變扣押的狀態”。

  不服珠海中院賠償委員會的不予賠償決定,孫建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

  去年年底,該委員會推翻了此前的不予賠償決定,出具《決定書》稱,珠海市公安局于2006年5月18日答復孫建龍此兩幅畫已丟失,並承諾相關賠償事宜該局將責成拱北公安局與其協商解決。因此珠海中院賠償委員會認定孫建龍要求返還涉案兩幅畫作的申請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屬認定事實不清,指令珠海中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

  據了解,在此前珠海中院組織的聽證會上,珠海警方仍堅稱兩幅畫作已丟失,是贗品,但並無書面鑒定材料,只是由鑒定方電話告知是贗品,並無電話錄音。

  但情況在最新一次珠海中院組織的調解中有了變化。參與12月4日調解的有孫建龍及兩位代理律師、賠償義務機關拱北公安局代理人和復議機關珠海市公安局代理人。孫建龍代理律師告訴記者,此次調解中沒有爭議,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表示會予以賠償,但賠償數額需要商定。(記者 何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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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王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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