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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聯合出臺規定 訊問過程錄音錄影不得剪接刪改
2017-06-29 09:40:34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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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五部門聯合出臺非法證據排除相關規定 提出用威脅、非法拘禁收集的供述應排除

  訊問過程錄音錄影不得剪接刪改

五部門出新規防冤假錯案 供圖/視覺中國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正式發布。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規定》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方面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和排除程式,擴大了非法證據的排除范圍。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不輕信口供

  《規定》第一條明確,“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規定》還明確,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違法使用戒具’和‘變相肉刑’是否應當排除有不同意見。新規定將其明確列入排除范圍顯然是一種突破。”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顧永忠説。

  將“威脅”、“非法拘禁”納入排除對象

  《規定》將“威脅”、“非法拘禁”也納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對象。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張青松説,實踐中經常出現“以家屬的合法權益相威脅,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違背意願的供述”、“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通過變相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而取得的供述”等情形。

  《規定》明確,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應當予以排除。顧永忠説,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赤裸裸使用暴力已經比較少見,較多的是制造精神痛苦的方式獲取口供,“把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證據也納入到非法證據排除范圍,應該説這是更大的突破”。

  確立“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

  《規定》明確,採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應當一並排除。但下列情形例外。即偵查期間,根據控告、舉報或者自己發現等,偵查機關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更換偵查人員,其他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自願供述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供述的。

  《規定》還明確,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重點

  偵查階段如何排除非法證據?

  偵查期間可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規定》明確,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對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檢察院應當調查核實。

  對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檢察院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偵查機關對審查認定的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對重大案件,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影。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在看守所訊問室外訊問應作出合理解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衛東介紹,實踐中存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偏遠地方關押訊問,或者直接在偵查機關辦案區域訊問的情況。

  《規定》要求,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送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因客觀原因偵查機關在看守所訊問室以外的場所進行訊問的,應當作出合理解釋。

  訊問過程錄音錄影應全程不間斷

  《規定》完善了訊問錄音錄影制度。

  《規定》明確,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同時,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影,應當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陳世渠解釋,“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主要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指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案件,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應進行身體檢查

  《規定》對提訊登記和收押體檢制度也作出嚴格規范。

  明確看守所應當對提訊進行登記,寫明提訊單位、人員、事由、起止時間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況。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應當進行身體檢查。檢查時,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可以在場。

  檢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傷或者身體異常的,看守所應當拍照或者錄影,分別由送押人員、犯罪嫌疑人説明原因,並在體檢記錄中寫明,由送押人員、收押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

  顧永忠説,在非法證據排除上存在“非法證據證明難”。本規定為解決此問題奠定了重要基礎,一方面對非法口供的形成事先防范,另一方面對非法口供的審查認定起到證明作用。

  關注

  律師有哪些權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可代理申訴

  《規定》確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師。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

  “具體如何實現值班律師及時充分地介入、參與,更為有效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還需要不斷總結和探索。”張青松説。

  排除非法證據辯護律師可享特殊閱卷權

  《規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辯護律師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訊問筆錄、提訊登記、採取強制措施或者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等證據材料。

  “由此,辯護律師在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方面就享有一些特殊的閱卷權和申請調取證據的權利。”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説,可能會解決辯護律師閱卷難和調查取證難,增強律師的程式性辯護效果。

  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應在開庭審理前

  司法實踐中主要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規定》要求,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有權申請排除非法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未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法院對申請不予受理。

  確立庭前會議初步審查功能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材料的,法院應當召開庭前會議。《規定》要求,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前會議中對證據收集是否合法未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應當在法庭審理中進行審查。

  《規定》還明確,控辯雙方可以在上訴、抗訴中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結論提出異議,二審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一審法院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沒有審查,並以有關證據作為定案根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二審法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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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王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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