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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爭奪案多方裁定見分曉 到底誰是"中國好聲音"
2017-03-31 16:03:31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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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到底誰是“中國好聲音”?

  喜愛電視綜藝節目的觀眾不難發現,浙江衛視播出過兩檔以歌唱比賽為內容的音樂真人選秀類節目,一檔為連播四季的《中國好聲音》,一檔為去年新推出的《中國新歌聲》。這兩檔節目在表現形式和模式走向方面都有很多相似之處。這是為何?恐怕,還要從一起持續了一年多的版權爭奪案談起。

  版權爭奪戰——

  多方裁定終見分曉

  《中國好聲音》節目創意來自于荷蘭Talpa公司獨創開發並擁有智慧財産權的名為“The Voice of…”節目。該節目于2012年通過Talpa公司進行模式授權並引入中國,以漢字“中國好聲音”作為節目名稱,由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間制作播出,至2015年已經成功在浙江衛視播出4季。之後,根據Talpa公司授權協議,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獨佔且唯一授權,並在中國大陸使用、分銷、市場推廣、投放廣告、宣傳及以其他形式的開發“中國好聲音”節目的相關智慧財産權。

  然而,這一貌似脈絡十分清晰的版權歸屬卻自此屢起波瀾——

  2016年1月20日,唐德影視發布公告,稱已與Talpa公司簽署合作意向書,意即燦星公司可能不再擁有“中國好聲音”版權;

  2016年1月23日,燦星公司聲稱對“中國好聲音”具有獨家續約權。盡管“The Voice of…”品牌屬于Talpa公司,但“中國好聲音”中文名稱節目屬于燦星,即便Talpa公司結束模式授權,燦星依然擁有“中國好聲音”品牌;

  2016年6月20日,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作出訴前保全裁定,禁止燦星公司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全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樣的節目名稱和相關注冊商標。此後,燦星公司提出復議申請。2016年7月4日,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針對燦星公司等機構提出的復議申請做出裁決:維持該院此前裁定,責令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及其相關方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目制作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樣的節目名稱和相關注冊商標。

  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民事裁定認為,第1季到第4季“中國好聲音”作為歌唱比賽選秀節目在中國境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該節目諸多設計元素亦具有較高知名度,“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名稱也已具有較高識別度。結合該模式節目已在全球數十個國家熱播情形,“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被認定為電視文娛節目及其制作服務類的知名服務特有名稱,存在較大可能性;燦星公司在第五季“中國好聲音”以及“2016中國好聲音”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目制作過程中,可能涉及使用“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作為節目名稱的行為。燦星公司存在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能性。

  同時,荷蘭Talpa公司也在進行相應法律維權。今年2月28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庭在經過多輪聽證之後作出最終裁決,拼音“zhongguohaoshengyin”和漢字“中國好聲音”的名稱權都屬于荷蘭Talpa公司,而唐德影視自2016年1月8日購買了荷蘭原版模式,這也意味著唐德影視擁有音樂綜藝節目“中國好聲音”商標的完全使用權。而此前一直聲稱擁有這一節目名稱的燦星公司方面被宣告並不擁有這一權利。至此,“中國好聲音”的所有智慧財産權全部清晰歸屬于Talpa公司和唐德影視。

  抗辯分析——

  權益歸屬清晰化

  本案中,被告燦星公司應訴的主要抗辯理由包括以下兩點:

  首先,“中國好聲音”中文節目名稱歸浙江衛視所有,且浙江衛視亦向法院明確聲明該權利主張。作為國家對電視節目管理規定的基本理解,除經批準的電視臺之外,沒有任何公司或個人可以是中國電視節目服務提供主體。因此,電視節目名稱及有關權益,應當歸屬于該電視臺;

  其次,全國各電視臺有大量真人歌唱類選秀節目,浙江衛視獲批的“2016中國好聲音”為原創全新節目(與Talpa公司節目模式完全不同),作為衛視中大量歌唱類節目的新成員,該新增加的一個綜藝節目顯然不可能出現“嚴重削弱申請人競爭優勢”的情形。而且,唐德公司已獲得授權,完全可以尋求其他電視臺進行第五季節目合作,且基于前四季“中國好聲音”的觀眾基礎,其制作的第五季必將易于受到觀眾關注,可見其所謂的難以彌補的損害不可能存在。

  對此,業內專家認為,“中國好聲音”中文節目名稱是對Talpa公司授權的一檔電視節目的呼叫,是對英文名稱“The Voice of China”的直接翻譯,是整個節目不可分的元素。浙江衛視沒有創造中文名稱,其播出節目、使用節目名稱均是源于Talpa授權。“中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播出平臺因播出行為及備案行為會獲取節目及節目名稱的智慧財産權,浙江衛視向廣電總局登記備案節目名稱的行為不會導致浙江衛視對‘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産生權利。”

  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民事裁定認為,本案涉及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制作和播出,唐德公司提交的材料顯示涉案“2016 中國好聲音”節目將于2016年6月錄制、7月播出,時間緊迫,但可以預計的是,該節目一旦錄制完成並播出,將會産生較大范圍的傳播和擴散,諸多環節都有可能構成對唐德公司經授權所獲權利獨佔許可使用權的侵犯,可能會顯著增加其維權成本和維權難度,甚至難以在授權期限內正常行使權利。

  業內人士認為,在相關公眾對名稱為“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極高認知度情況下,又出現名稱為“2016中國好聲音”的歌唱比賽選秀節目,很可能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也可能會嚴重割裂名稱為“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賽選秀節目與其節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對應聯繫,存在導致唐德公司後續依約開發制作的該類型節目失去競爭優勢可能性,從而對唐德公司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趨避風險——

  密切結合行業實踐

  中國文聯副主席徐沛東對記者表示:“關于《中國好聲音》的裁決結果在意料之中,對中國電視綜藝節目的模式保護劃定了一條清晰的界線,具有深遠歷史意義。”

  目前,我國在文化行業智慧財産權保護意識淡薄現象尤為突出,甚至出現過相關制作方稱“如果電視音樂類節目每首歌都要獲得詞曲作者的授權,將是對上述節目的毀滅性打擊”的言論。音樂侵權現象泛濫、音樂版權保護不力等問題凸顯……對于音樂領域出現的這些嚴峻問題,徐沛東期待盡快給音樂立法。

  “健全版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加大打擊盜版力度,一直是音樂界與法律界人士共同努力的目標。制定《音樂産業促進法》是有效改善音樂産業環境、促進音樂産業良性發展的必經之路,也是保護音樂版權的根本保證。”徐沛東説。

  業內人士認為,無論是做影視還是搞綜藝,智慧財産權都是核心競爭力。“《中國好聲音》案件也讓唐德更加認識到契約精神和智慧財産權的重要性。一方面,唐德公司會高度重視自身智慧財産權保護,對于各種侵權行為必將嚴厲打擊,絕不姑息;另一方面,也會充分尊重智慧財産權,不斷完善防范智慧財産權侵權的預警機制、發現機制和處理機制。在具體項目中,唐德將探索通過調查核實、合同規制、嚴格履行、爭議化解等流程,識別侵權風險、規范運營行為、妥善解決矛盾,全力避免侵犯智慧財産權情況發生。”

  本案也給諸多市場主體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節目模式的法律保護是值得理論界和實務界深入研究和探討的問題。但是,在當下中國法律環境中,節目模式是否受法律保護,不能籠統而論,應當結合電視行業實踐來定。

  從當前引進國外電視節目模式實際情況看,國內引進的不只是節目創意和思想,而是支援電視節目實施的由各類元素結合而成的整套節目制作方案,包括節目腳本(劇本)、舞美設計、道具服裝、音樂、臺詞等內容。節目模式中屬于思想的那些部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其中包含的具有獨創性的腳本(劇本)、舞美設計、音樂等具體表達,則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梁劍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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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劉笑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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