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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懷德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法院要有“退菜”勇氣

2016年12月26日 09:15:19 來源: 新華網

  編前語:2016年,中國政法機關步步為營、節節推進,積極回應百姓關切,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按下“快進鍵”。本網推出“厲害了,word‘政法哥’”法治年終係列報道,專訪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法學專家,對2016年我國法治領域進展以及明年工作重點進行權威解讀。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資料圖片)

  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 盧俊宇 于子茹)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任務。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味著這項改革落實到了“紙面”上,獲得了實質性進展。而接下來,就是貫徹落實。那麼,接下來我國政府部門的職能和工作模式將做哪些調整?這項改革推進的關鍵又在哪裏?近日,新華網記者就此專訪了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

  今年多項配套制度舉措出臺 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新華網:2016年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啟動年”,在您看來今年政法機關都有哪些值得關注的突破性制度或舉措?

  馬懷德:2016年是司法改革的關鍵一年,中央深改組通過了《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部署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各項任務,強調了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希望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防范冤假錯案發生,促進司法公正。為了確保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中央還出臺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保護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強調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對幹擾阻礙司法活動、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為了配合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央發布了《關于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同時決定在重慶市、西安市、南京市、鄭州市增設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發揮跨行政區域審理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作用。此外,出臺《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的意見》、《關于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意見》以及《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等政策,實現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今後法院對于公安機關做好、檢察院端上來的菜,要有“退菜”勇氣

  新華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一項係統工程,需要公檢法共同合力完成,他們的角色將完成怎樣的轉換?

  馬懷德:毋庸諱言,我們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雖然也強調公檢法之間的配合制約關係,但是,實踐中更多體現為“以偵查為中心”,檢察院和法院在證據審查採信認定事實方面嚴重依賴偵查機關,法院庭審功能發揮不充分,非法證據排除不足,罪疑從無原則貫徹不徹底。如果偵查機關“炒菜”品質不高,檢察機關“上菜”難以把關,審判機關“吃菜”一定是”有苦難言”。

  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意味著公安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進行偵查活動,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都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必須突出審判程式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所有定罪的事實證據都要經過法庭質證,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無罪,不是由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審判決定,靠證據説了算。偵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適用統一的法定證明標準。

  新華網:您認為在今後的工作中,公檢法在各自的職能和工作模式,需要做哪些調整?

  馬懷德: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下,公安機關的主要職能是負責偵查,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對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影。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還要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因此,隨著對公安機關工作標準要求提高,工作模式也必須調整。換句話説,今後“做菜”必須更加精心細致,無論“選料備料”,還是“烹制”過程,都必須按照“吃菜人”認可的標準進行,否則就可能“退菜”。

  作為審查起訴的檢察機關,必須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對被告人不認罪的,應當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證、質證。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式。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上菜“的任務也不輕,上菜之前要把好關,對于品質有問題的菜,堅決不能往上端。

  法院是“以審判為中心”改革的關鍵。為此,必須規范法庭調查程式,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法院經審理,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這就要求法院對于檢察院起訴的案件,要敢于説“不”,對于公安機關做好、檢察院端上來的菜,要有“退菜”的勇氣。

  明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新華網: 構建這樣一個新的訴訟格局,對防范冤假錯案會有怎樣的重大意義?

  馬懷德:以往冤假錯案之所以能夠發生,就是因為沒有形成“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格局,偵查階段的證明標準低于公訴和審判階段,法院不能做到排除非法證據,也沒有很好堅持“無罪推定”和“罪疑從無”原則,導致很多有問題的案件“一錯再錯”,最終造成冤假錯案。“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旨在改造訴訟流程,統一各階段證明標準,發揮庭審作用,明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相信這樣的改革,對于防范冤假錯案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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