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權受監督 失責必追究——黨內政治生活指南之加強監督篇

2016年11月03日 00:36:06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2日電  題:用權受監督 失責必追究——黨內政治生活指南之加強監督篇

  新華社記者羅宇凡、羅爭光

  監督是權力正確運作的根本保證,是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黨內監督應該怎麼開展?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如何有效結合?2日公布的《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和《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提供了根本遵循。

  監督重點:抓好“關鍵少數”

  周永康、薄熙來、郭伯雄、徐才厚、令計劃……近年來,中央重拳反腐之下多名高級幹部“落馬”,警示我們:高級幹部中極少數人政治野心膨脹、權欲熏心,結黨營私、拉幫結派、謀取權位,嚴重破壞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嚴重損害黨內政治生態和黨的形象。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準則》明確提出——新形勢下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關鍵是高級幹部特別是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條例》要求——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應當堅決抵制,並及時向黨中央報告。

  《條例》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是對現行條例的突破,體現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

  風成于上,俗形于下。中央黨校教授謝春濤表示,把高級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作為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重點和關鍵,就是要讓領導幹部尤其是高級領導幹部樹立起規矩意識,時刻保持警惕,緊繃紀律紅線,既要管好自己,也要管好家屬親友身邊人,真正樹立和增強自律意識、標桿意識、表率意識。

  監督責任:各級黨委負主體責任

  一段時期以來,黨內出現了種種問題:一些地方和部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一些黨員、幹部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一些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不嚴格執行黨章,漠視政治紀律、無視組織紀律。

  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從根本上解決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缺失、監督責任缺位問題,把強化黨內監督作為黨的建設重要基礎性工程。

  《條例》提出——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

  落實主體責任,強化黨內監督,黨的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強化管黨治黨的責任擔當,把監督責任牢牢扛在肩上,敢抓敢管、勇于監督。要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做到日常化、經常化。

  監督職責:紀委和黨的工作部門要各司其職

  《條例》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范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

  《條例》還規定——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監督制度,加強職責范圍內黨內監督工作,既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監督,又強化對本係統的日常監督。

  只有把條條、塊塊都抓起來,才能織牢、織密黨內監督之網,構建起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內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係。

  監督權利:充分發揮黨員的民主監督作用

  黨員是黨內生活的主體,黨員民主監督是黨內監督的基本方式。

  《條例》中規定: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履行監督職責。

  ——黨員應當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履行監督義務。

  黨員的民主監督不僅是權利,更是不容推卸的義務。黨章中明確規定,黨員必須“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當前一些地方和單位黨內民主不夠,在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等問題上,個人意志淩駕于組織之上。黨要長期執政,必須保障每個黨員的民主權利,拓寬黨員表達意見渠道,不斷激發黨內“正能量”。

  監督合力: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

  歷史反覆證明,我們黨的失誤和偏差,都是在人民群眾支援和關注下,靠黨自己撥亂反正、有錯必糾改過來的。

  但是,黨內監督如果不同有關國家機關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結合起來,就不能形成監督合力。

  因此,《條例》規定:

  ——各級黨委應當支援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各級黨組織應當支援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

  ——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黨和各級領導幹部,都需要聽不同意見,要主動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絕不能諱疾忌醫,這既是一種胸懷,也是一種自信。

  監督者也要被監督,絕不能只是手電筒照別人。《條例》既明確監督主體、完善監督體係,又強調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這是全體黨員和各級黨組織必須謹記的。

點擊查看專題

[責任編輯: 余申芳 ]
01002002011000000000000001119943129348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