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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違規經營投資:六種情形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2016年08月23日 17:55:15 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8月23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近日,國務院引發《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意見》明確,企業負責人存在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六種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意見》明確了經營投資責任認定,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産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産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是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二是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三是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文件傳簽、報審等規定程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重大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

四是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重大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

五是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託)其他領導幹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

六是其他失職、瀆職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産損失或不良後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領導責任是指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産損失或不良後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糾錯】 [責任編輯: 華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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