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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如何讓“友誼的小船”行穩致遠?
2016-05-04 15:07:44 來源: 《中國紀檢監察》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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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不少人的微信朋友圈都被一組漫畫和流行語——“友誼的小船説翻就翻”給刷屏了,不少人由此開始重新思考為友交友之道,而這同樣是黨員需要面對的問題。現實中,一些黨員幹部只講“友誼”或“交情”而不講紀律和原則,最終滑入違法犯罪深淵的教訓,也説明瞭回答好這個問題的重要性。那麼,黨員在與朋友相處時該遵守哪些紀律?讓我們試試從新黨紀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尋找答案。

  不是所有的朋友聚會都能參加

  何為“朋友”?《現代漢語詞典(第6版)》把“朋友”解釋為“彼此有交情的人”。由此可知,出于鄉土情結而在異地結識的老鄉、同在一所學校求學或工作過的校友、一起摸爬滾打甚至並肩作戰的戰友等,都可以算是朋友。是朋友,時不時地聚個會、吃個飯、唱個歌,都是免不了的。但是,對于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來説,並不是所有的朋友聚會都能參加,否則就有可能違反紀律。

  《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這裏的“有關規定”是指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該通知要求,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所謂“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是指未經登記注冊的。

  該通知還明確要求,不得借機編織“關係網”,搞親親疏疏,團團夥夥,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而對照《條例》規定,這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因此,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能參加什麼樣的聚會,取決于聚會目的是出于正常的情義往來,還是想借機編織“關係網”,甚至拉幫結派、搞團團夥夥。對此,黨員必須始終保持強烈的黨規黨紀意識、高度的政治警覺性和政治鑒別力。

  情義往來須有度

  朋友之間情義往來是正常之事,但對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來説,務必要注意把握一個“度”,即決不能碰紀律“紅線”。

  《條例》第八十三條、八十六條對黨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以及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根據不同情節,分別作出相應處分規定。這裏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指與執行公務相關聯或者與履行職責相衝突。比如,黨員幹部的朋友是其下屬,存在上下級關係;或是一些商人、老板、個體戶,在黨員幹部職權范圍或管轄范圍內投資項目、經商做買賣,是其管理和服務對象。

  除此之外,黨員幹部在與朋友的日常往來中,還要注意不能“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條例》第八十三條對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作出了處分規定。那麼,什麼是“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一是指在禮節上講究有來有往,不能只來不往,二是指明顯超出當地正常經濟水準、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的禮品、禮金價值。而且,禮尚往來不只限于該條明確規定的“禮品、禮金、消費卡”,也包括送能代幣消費的一切新型消費卡,如各種電子支付券、電子紅包等。

  無數案例表明,對于手中握著權力的黨員領導幹部而言,交什麼朋友,是應該慎重考慮的問題。否則,一旦交友不慎,不但“友誼的小船”會翻,自己“人生的大船”也會説翻就翻。

  公權決不能用來謀私情

  患難識真交。遇到困難時,朋友之間自然應該相互幫助。但對于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來説,任何情況下都決不能利用公權來謀私情。

  黨員幹部雖未收受朋友財物,但出于哥們義氣或朋友交情,違規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房地産開發與經營、國企改制等活動或事項,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違規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等。這是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按照《條例》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而一旦造成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也可能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將根據《條例》中的紀法銜接條款來處理。

  朋友,在日常生活中是飽含情義的一個稱謂,而在紀律條文中,則有一個紀言紀語的概念——“他人”。《條例》第八十條規定,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專家介紹,該條規定是在原條例第七十五條基礎上修改完善而來的,將原條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修改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擴大了規制范圍,體現了“全面”、“從嚴”的要求。專家表示,違反該條規定,必須同時滿足“為他人謀取利益”和“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這兩個構成要件。判定某個行為屬于情節較重還是嚴重,要根據主觀動機、收受對方財物數額、造成的後果等因素綜合考慮。

  需要注意的是,該條規定中收受對方財物的主體是“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而非黨員本人。換句話説,適用該條規定的前提就是黨員本人對收受財物不知情。如果是黨員本人親自收受,或是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知情,就是受賄,屬于違法行為,將根據《條例》中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有些時候,黨員遵守紀律會被朋友視作“呆板”、“不夠意思”,甚至有可能會使“友誼的小船”説翻就翻。但黨員要牢記自己的第一身份是黨員,是黨員就要嚴守紀律底線,而這其實也是讓“友誼的小船”行穩致遠的最好方式。如果朋友不理解這一點,非得讓黨員不講原則,不守紀律,以致鋌而走險,甚至身陷囹圄,那麼,這還算是真正的友誼嗎?如果真是這樣,那“友誼的小船”就是翻了也毫不足惜。(白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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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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