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實行,但是真正的落實情況卻不算理想。新華網10月8日的一篇文章就指出,國慶黃金周扎堆出行暴露帶薪休假制度不完善。2011年一項針對2441人進行的調查顯示,有54.5%的調查對象從來沒有享受過帶薪休年假,有23.5%的人偶爾享受過,在這些調查對象中,46.3%的人已經工作超過10年。因此,雖然對于恢復五一黃金周有不同意見,但對于落實帶薪休假制度雙方則達成了共識。據成都晚報報道,中國旅遊研究院院長戴斌建議進一步落實帶薪休假、錯峰休假制度,在不增加節假日的前提下,可考慮恢復“五一”黃金周,至少恢復為5天,可分流一部分旅遊需求。清華大學教授蔡繼明稱,帶薪休假、錯峰休假制度若能完全落實,景區爆棚的狀況也許就不會出現。 …[詳細] |
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國居民遠端出遊的窗口期有限。目前,我們名義上有115天的節假日,但5個大的節假日中五一節、中秋節和清明節分別僅有3天假期,只能周邊遊,真正能夠遠端出遊的只集中在春節和國慶兩個長假。而春節很多人會選擇和家人團聚,因此國慶長假成為大家集中遠端遊的時間。從時間約束上講,國慶黃金周出遊是一個無奈的選擇。
在我國,帶薪休假制度並未完全落實,這使得一個家庭出現無法一起旅遊的情況,孩子七八月有空,但大人無法請假,或者丈夫可以休息妻子卻無法請假,這使得出遊時間還是只能集中在法定節假日,造成黃金周集體出遊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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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1994年出臺的《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休假。尤其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更是進一步強化了職工休假權。然而從近幾年的實施效果來看,相關政策法規並未得到有效落實,甚至受到一些用人單位的公開抵制。由于員工和單位“地位不對等”,法定的帶薪假常常成為一紙空文,鮮見有單位因違反這一制度受罰,這更加重了帶薪休假落實的困難程度。與之不協調的卻是,從黃金周擁擠的交通到擠爆景區的人潮,種種現象表明國人對出遊的“渴求”,這也是生活水準提高與帶薪休假制度難以落實等矛盾造成的。因此,要想切實提升國民的出遊品質,迫切需要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好帶薪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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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之一在于,目前大家認為休閒就沒辦法産生價值、拉動經濟增長,擔心在當前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增加的情況下,增加帶薪休假的假期,會降低經濟的增長速度。加上帶薪休假落實後,如果不讓職工休假企業要付三倍工資,從客觀上會增加企業的負擔,對經濟增長不利。上述觀點是制約帶薪休假落實的一個重要原因。其次,擔心帶薪休假這個權利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享受到。我國區域發展不均衡,如果現在強制推行帶薪休假制度的話,很可能受益的是公務人員、企事業單位人員,特別是國有企業員工,而一些民營企業員工、農村居民的權利誰來保障?再次,我國是一個資本短缺,勞動力資源富裕的國家,和西方國家不同。如果一個員工跟老板説,我有5天帶薪休息的權利,你不讓我休息我就告你,那老板一定會説那你休息吧,我有一幫人等著你的位置呢,這時候怎麼辦?上述幾種情況都是目前我國難以落實帶薪休假和錯峰休假的難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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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制定出臺帶薪年休假制度,正是防止和避免人們利用節日長假集中出遊,形成景區客流扎堆,超出承載量而出現“井噴”的一條有效途徑,只是由于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不力,才使其産生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果帶薪年休假制度得到全面落實,人們就會將外出旅遊的時間安排在平時,又何必等到長假期間呢?倘若如此,即使再將十一長假取消也無妨。由此可見,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強制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而並不在于恢復已經廢止的五一長假。要使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有關部門不能再坐等投訴,必須主動出擊,對未執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乃至強制執行,這樣才能促使所有的用人單位不折不扣地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為旅遊趨向均衡化提供必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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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黃金周擁擠的交通到擠爆景區的人潮,種種現象表明國人對出遊的“渴求”,這也是生活水準提高與帶薪休假制度難以落實等矛盾造成的。因此,要想切實提升國民的出遊品質,迫切需要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好“帶薪休假制度”,這既有利于緩解交通壓力,也有利于減輕景區的負擔,實現景區和遊客雙贏目標。面對當前嚴峻的就業壓力以及殘酷的現實語境裏,原本應該屬于公眾法定權益的帶薪休假,無奈被“選擇性忽視”或者“根本不予考慮”的現實情況,一方面需要國家相關部門重視廣大職工的帶薪休假權,尤其要加大對該權利的宣傳,採取板報、廣播、講座、座談等方式開展宣傳,幫助各企業、機關單位樹立重視帶薪休假的觀念,增強廣大職工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作為勞動者更不要怕被“炒魷魚”而選擇一味地忍讓、服從,而應該勇敢地亮明“撒手锏”——法律。另一方面是各企業、機關也應順勢而為,採取更為科學的崗位分工和協作機制,不致因一人休假而影響全局,以帶薪休假為常態,未休假補償為例外。同時,各級財政每年要將未能休假的補償金納入預算,對不按照《條例》和《辦法》執行的單位和責任人要制定具體的懲處辦法,以保障廣大職工的該項權利能真正落到實處。對因缺員而導致的不能休假情況,建議實行聘用員工的方式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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