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按照我國現行刑法,行賄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有人總覺得,行賄行為“是被迫而為之且主觀惡性小”。其實不然。行賄的社會危害性也很嚴重,它不僅侵犯了國家廉潔制度,而且很多行賄者是賄賂犯罪發生的始作俑者,若對其量刑過低,只能造成行賄者無所顧忌地違法犯罪,必然加劇腐敗現象,破壞社會與市場秩序。正所謂“一個巴掌拍不響”,只有堅持依法“雙打”,將賄賂雙方放在同一水準線上,該怎麼判就怎麼判,才能使反腐敗更有成效。“粵北首富”朱思宜因行賄被依法判刑,實際上再度透出一個強烈信號:“向行賄宣戰”已不再是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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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在被查處的數量有限的行賄受賄案件中,“行賄無罪”是當前反腐一塊最大的短板。行賄者受到如此追究重判,是因為以往賄賂案件判的畸輕畸重,都對受賄者一人去了。而我國刑法規定,犯單位行賄罪無論數額如何巨大,主要負責人刑期皆在五年以下;而犯行賄罪,則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在現實中,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根本涇渭不分,“葫蘆攪茄子”, 朱思宜抱怨“行賄比受賄判的重”,正是法律公正的回歸,自當叫好為是! …[詳細] |
貪官的處罰普通偏輕漸成一種趨勢,多年來沒有得到根本扭轉。貪官是“百足之蟲,死而不僵”,他們在體制內仍然有強大的博弈能力,造成對他們的刑事處罰普遍比其他公民更輕。數據顯示,2003年至2005年,全國共有33519名職務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緩刑,職務犯罪案件的年均緩刑率高達51.5%;被判有罪但免于刑事處罰,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但適用緩刑的比率,由2001年的51.38%增至2005年的66.48%。一些貪官動輒就是貪污、受賄幾個億,仍然不會被判處死刑。朱思宜的抱怨再次提醒我們,不要光看查處了多少貪官,更需要關注貪官是否接受了公正的處罰。 …[詳細] |
從“粵北首富”因行賄而栽倒的案件中,我們發現這位曾經富甲一方的韶關市最大煤老板,在其發財的道路上,牽扯到31名廳處級幹部。也就是説曾經有如此眾多的高級幹部為其貪婪的斂財之路保駕護航,充當了保護傘和幕後幫兇,暴露了官商勾結的嚴重性和可怕性。其實,縱觀官場、反觀商場,又有多少類似的官商勾結的個例和樣本。在利益的引誘下、私欲的驅逐下,官于商、權與錢發生了關係、結成了聯姻,共同發財、一起富有。因此,反腐敗必須堅決剷除官商之間的利益鏈條,才能還公道正派于官場、公平正義于社會、誠實守信于人間。 …[詳細] |
解讀之一,這是對受賄官員的特別照顧和保護?行賄的,多是無權無勢要拿錢求人的;受賄的,總是有權有勢有能量的。解讀之二,是“重查受賄輕辦行賄”的風向標發生了改變,現在看到的兩起案件只是偶發的矯枉過正罷了。行賄者以往被縱容,也是不爭的事實。很多官員抱怨“誘惑太多”,而那些往貓面前送魚送肉的人,卻總是被“寬宥對待”。行賄者總被放過,讓法律形同兒戲,也加劇了惡性迴圈。現在行賄者付出慘痛代價,就是制造“負面典型”,表示風向正發生變化。解讀之三,是不是媒體誤讀了,向多人行賄的罪名疊加一起本就比某個受賄者罪重? …[詳細] |
這類判決之所以引起網友“圍觀”,第一,是由于過去立法、司法慣性造成的認知錯覺。行賄與受賄本是一個根上長出的兩朵花,二者相伴而生。我國刑法也規定,對犯行賄罪的,可處以拘役至無期徒刑的刑罰。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多方面因素影響,打擊受賄和行賄犯罪存在“一手硬、一手軟”現象,受賄的查辦得多,行賄的查辦得少。第二,網友對朱思宜表示同情,更多地表達出對公權強勢不滿的隱秘心態。公眾認為在行賄受賄關係中,官員理所當然屬于強勢的、主動的一方,這是“一種未加反思的思維定式。”在腐敗案中,行賄方完全有可能佔主動地位,盡管從概率上説,官員佔主導地位的居多。 …[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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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orum.home.news.cn/vote_dc_world.jsp?voteid=9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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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是根源,行賄是表徵,對受賄的處罰理應比行賄重。” |
“盡管刑法規定對受賄的刑罰重于行賄,但這只是一般原則。具體到個案,還要考慮很多案件情節。” |
“人們樂于看到受賄者落馬,但往往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很多受賄者往往並不是天然的貪腐,而是在行賄者有計劃、有目的的利誘中一步步墮落下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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