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去商場、超市買食品,最先關注的,就是食品的保質期。但是絕大多數消費者可能想不到,你眼裏看到的這個保質期,也許根本不是真的,而是被人為涂改過的。據説這一食品行業的“潛規則”,現在業已成為行業內一個“公開的秘密”。至于過了保質期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是否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損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似乎很少人去關心。知道真相的消費者,馬上陷入了一種擔憂之中:既然食品的保質期可以被隨意篡改,那自己的權益又如何保障? …[詳細] |
其實,多年的實踐經驗告訴我們,一些企業的無良還遠不止于涂改食品“保質日期”,為了賺錢,有些企業還讓食品日期“早産”,人為延長了“保質期”;再如,將過期食品回收再加工,重新包裝上市等,這樣的案例並非鮮見。而今,一些商家幹脆涂改食品保質期讓食品“永不過期”,這樣,商家穩賺不賠,但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失去了基本保障。 …[詳細] |
實際上,現行法律對食品過期已制定出相應罰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産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食品安全法》也明確規定,銷售過期食品,商家應給予消費者10倍賠償。可是,這些類似撓癢癢的處罰,難以對商家和企業起到懲戒作用。而在美國,有家健康食品店銷售了過期食品,光是在紐約州就主動認罰了85萬美金。因此,有必要修改現行法律,大幅度提高處罰上限,讓違規者違法成本遠遠大于收益成本。另外,我國法律對過期食品的去向,沒有明確條款規定,也是導致商家在保質期“做手腳”的重要因素。雖然我國有多部法律對過期食品進行了規范,但除了籠統地説禁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並且要及時清理之外,並沒有規定過期食品的回收、銷毀等具體條款。 …[詳細] |
要著手對現有的過期食品處理程式進行修改。按照現行規定,對于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超市等經營企業應當下架銷毀。但在實際操作中,超市幾乎不自行銷毀過期食品,而是將過期食品返還給經銷商或生産企業,由他們進行銷毀。這樣做便于超市與經銷商之間結算賬目,但卻給過期食品重獲新生提供了方便之門。因此,要另立新規,明確要求各超市不得將過期食品退還給經銷商,經銷商更無權向超市索要過期食品,結算賬目時所有過期食品一律不計價,直接歸零。而對過期食品的處理,最好像處理醫療垃圾那樣,由“第三者”負責進行,這個“第三者”,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民營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扶持的公益性單位。這樣一來,生産廠家和超市就難以耍鬼花招了。 …[詳細] |
“魔高一尺”,理應“道高一丈”。但面對行業違法違規的新情況,執法部門居然也和消費者一樣被蒙在鼓裏,令人汗顏。執法監督“人防”、“技防”的主動性、能動性何在?如果還是以老技術、老觀念來監督執法,卻不能在苗頭扼殺違法新舉動,那麼,這樣的“潛規則”在行業盛行,簡直是易如反掌的事。食品安全,對消費者而言,恐怕是奢望了。 …[詳細] |
食品“永不變期”,消費者權益誰來“保質”?這暴露出監管部門的監管薄弱,以及一些企業的無良。有關監管部門真該想想法子,別讓消費者購買到過期的“有毒”垃圾食品。要針對“永不過期食品”現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罰則進行“升級”,凡是不按規定處理過期食品的單位,無論是生産者、經銷者,還是零售者、負責銷毀者,一律實行“一觸線即死亡”政策,用高昂的違規成本來震懾那些蠢蠢欲動者。與此同時,今後一旦發生過期食品“回爐再造”等食品安全事件時,更應去問責監管部門,以逼使監管者如履薄冰,強化監管。 …[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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