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就《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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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20 09:02:47
來源:證券日報

銀保監會就《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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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統一保險銷售行為監管要求,銀保監會起草《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于7月19日發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8月19日。

  《管理辦法》共6章,49條,分別是總則、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監督管理、附則。

  《管理辦法》明確,禁止炒作停售及價格變動。保險公司計劃停售某一保險産品或者調整某一保險産品價格的,應當自作出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和營業場所向社會發出公告,但保險公司在經審批或者備案費率的費率浮動區間內調整價格的除外。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保險産品名稱、停售或者價格調整的起始時點等資訊。

  在産品分級方面,《管理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産品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産品的結構復雜程度、保費負擔水準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對本機構的保險産品進行分級。

  銷售人員分級方面,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在支援行業自律組織發揮平臺優勢推動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工作的基礎上,應當建立本機構保險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管理體系,根據保險銷售人員的專業知識、銷售能力、誠信水準、品行狀況等標準,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並與保險公司保險産品分級管理制度相銜接,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明確所屬各等級保險銷售人員可以銷售的保險産品。

  針對廣受詬病的誤導等問題,《管理辦法》提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宣傳管理制度,確保保險銷售宣傳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在形式上和實質上未超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合法經營資質所載明的業務許可范圍;二是明示所銷售宣傳的是保險産品;三是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得隱瞞限制條件,不得進行虛假或者誇大表述,不得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不當宣傳手段;四是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手段惡意詆毀競爭對手,不得通過不當評比、不當排序等方式進行宣傳,不得冒用、擅自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引起混淆的注冊商標、字號、宣傳冊頁;五是不得利用監管機構對保險産品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式,使用監管機構為該保險産品提供保證等引人誤解的不當表述。

  關于個人行銷宣傳,《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發布保險銷售宣傳資訊的行為負有管理主體責任,對保險銷售人員發布的保險銷售宣傳資訊,應當進行事前審核及授權發布;發現保險銷售人員自行編發或者轉載未經其審核授權發布的保險銷售宣傳資訊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同時,在保險公司未就某一保險産品發出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公告前,保險銷售人員不得在保險銷售中向他人宣稱某一保險産品即將停售或者調整價格。

  關于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保險合同訂立後保險公司在保單送達、回訪、資訊通知、檔案管理等環節的工作要求。例如,規定在回訪中,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應當如實對投保人進行答問,不得有誤導、欺騙、隱瞞等行為,並如實記錄回訪過程。

  此外,《管理辦法》禁止不當代理退保。任何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主動開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險退保業務咨詢、代辦等經營活動,誤導投保人退保,擾亂市場秩序。

  銀保監會表示,《管理辦法》是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切實提升保險消費者獲得感的重要舉措,是健全行為監管制度體係、完善保險銷售行為監管框架的基礎環節。後續以《管理辦法》為基礎,還將陸續出臺分領域實施細則,全方位、係統化規范保險銷售行為。同時,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管理辦法》並適時發布實施。

【糾錯】 【責任編輯: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