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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央行、銀保監會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案件范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等作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表示,金融領域糾紛集中反映了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是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強金融制度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
根據《意見》,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因金融業務産生的合同和侵權責任糾紛,可以向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經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經調解員和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後,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具有明確給付主體和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記者 汪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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