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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濟南12月4日電(記者閆祥嶺)山東省近日發布修正後的《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根據新版內容,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撿拾帶離山石且拒不改正的,情節嚴重的將被處2萬元以下罰款。
《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是山東省地方性法規,此次是其施行後的第三次修正,進一步細化了對泰山石、泰山文物等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措施。
新版《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突出了涉及泰山石保護的內容。比如禁止盜採、銷售泰山石;加強泰山山體和泰山石的保護,設立保護標志和禁採警示標志;細化強化了對盜採、銷售泰山石等行為的處罰措施。
條例規定禁止撿拾帶離山石。如違反規定,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撿拾帶離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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