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詐騙所得6000萬,可執行財産卻只有2萬元?
廣東:執行監督為被害人追回4000余萬元
眼看被騙的錢打了水漂,在廣東省檢察機關和法院的努力下,近日,郭某收到了被追回的4000多萬元。
2017年底,廣東省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處檢察官在辦理馬某減刑案時,發現馬某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沒收財産100萬元、追繳詐騙所得6452萬元發還被害人郭某,但卷宗材料顯示的財産刑執行情況僅有由法院執行到位的2萬余元,其他財産判決均未執行,並且馬某申報的財産也與其他相關材料顯示存在不一致。
“詐騙所得6000余萬元,財産執行卻僅有2萬余元?”憑借多年辦理減刑案件的工作經驗,辦案檢察官認為其中可能存在不如實申報財産的情況。隨後,該部門迅速成立辦案組,對罪犯馬某的財産狀況展開深入調查。
由于此案因涉案資金大,牽涉人員多,存在證據材料繁雜、罪犯與被害人賬目往來多、執行年限長且執行法官經過多次變更等眾多復雜情況,辦案人員一邊走訪廣州市檢察院和法院當年承辦該案的公訴人和法官,查閱罪犯馬某的財産執行情況,詢問郭某等人進一步了解案件細節;一邊前往惠州市中級法院執行局核實馬某財産執行情況,並找到馬某的前夫朱某,詢問馬某婚姻和財産狀況。此外,檢察官還通過廣東省女子監獄調取馬某的會見記錄、消費情況等資料。
經過深入調查,檢察官發現馬某確有可供執行的財産,其中包括11萬股博羅農商行的股票、博羅玉雅居二期惠雅樓40套住宅和車位、博羅縣楊村兩宗面積共計1.8萬平方米的土地、惠州惠沙堤一路濱江大道10號一套170平方米的房産等。案件雖已進入執行程式,但因馬某故意隱匿財産,致使財産刑執行和追繳久久未到位。
在檢察機關查明的事實和大量的證據面前,馬某終于承認,其確有可供執行的財産,並坦誠之前因為郭某報案使其坐牢,她對郭某心生怨恨,故而拒不配合財産刑執行工作,接下來將願意配合執行。
辦案組經調查認為,馬某在服刑期間未如實申報財産狀況,確有可供執行的財産而拒不配合履行財産刑,不符合減刑的條件。2018年6月,馬某減刑案在廣東女子監獄開庭審理,檢察官當庭向法院提出罪犯馬某未如實申報財産,有能力履行財産刑而不履行,不積極退贓,建議暫不予減刑的檢察建議。同年9月,廣東省高級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決定對罪犯馬某暫不予減刑,將罪犯馬某的減刑建議書退回廣東省女子監獄。
目前,馬某已履行財産性判項,廣東省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已督促相關執行部門恢復相關財産刑執行工作,現已執行到位4000多萬元。(記者韋磊 通訊員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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