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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天津11月20日電(記者周潤健)為進一步規范道路停車泊位管理工作,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等部門近日聯合制定的《天津市道路停車泊位調整規范》明確提出,對增加道路停車泊位總量的,區人民政府須舉行聽證會或向社會徵求意見。
該規范指出,市公安交管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委等部門,每年年底前組織各區人民政府停車管理部門聘請專業評估機構,對本區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機構的建議,各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下一年度泊位調整計劃,形成下一年度道路停車泊位優化調整方案。調整方案中應包含泊位總數、調整計劃,各部門意見及問題建議等。
在年度調整方案計劃總數內,各區人民政府可針對行政區內停車突出問題,制定臨時調整方案,經相關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停車管理部門在泊位臨時調整完成後,應對道路停車泊位臺賬做出相應調整,每季度向市公安交管部門、市交通運輸委備案。
規范還明確表示,道路停車泊位調整或撤除的,各區人民政府停車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撤除標線並設立標志予以提示;無法徹底清除標線的,應協調道路管理部門進行銑刨重新罩面;不能及時罩面的,應在原線位置施畫黃色網格線進行覆蓋,明確停車泊位變更信息。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應服從公安交管部門及區人民政府停車管理部門做出的臨時撤除或調整道路停車泊位的決定。拒不配合的,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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