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集
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假天數,用人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4月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進一步統一勞動爭議案件裁判標準和執法尺度。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應休未休的年休假補償標準定為三倍工資,相當于執行了法定休假日的標準,凸顯了對勞動者帶薪休假權益的重視。在現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應休未休年休假的情況非常普遍,如果這些勞動者能夠獲得三倍工資的補償,那麼,他們不僅可以獲得一筆收入,在精神上也可以得到一定慰藉。這種規定可成為帶薪休假制度的有益補充。同時,這種規定也能夠倒逼用人單位重新核算成本,推動帶薪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實。
當然,北京市兩部門的意見只適用于勞動者提起訴訟或勞動仲裁的情況,還不能作為一個日常的帶薪休假權益保障標準。立法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有必要通過進一步完善勞動法律或出臺司法解釋,讓勞動者的帶薪休假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河北·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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