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期在河南登封採訪發現,村民蓋村委會公章,要跑到鄉里,因為當地還在實行“村章鄉管”。然而,早在七年前,新華社便披露過此事,且民政部明確&&,“村章鄉管”違背了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精神,要求“必須堅決予以糾正”“給幹部以信任,還百姓以方便”。
登封市“村章鄉管”依然“聞過不改”,面對中央和河南省的整改要求,當地“以文件落實文件”,致使這一陋規在基層仍然被機械執行七年之久。村民蓋章要騎電車來回折騰一個小時,村幹部直言,“已經七八年了,不是嫌麻煩就能改”。
麻煩群眾折騰幹部
今年5月,在登封市唐莊鎮便民服務中心,記者遇到一位居民拿着社區幹部簽過字的印章使用審批單,到“村章鄉管”窗口蓋章。
“俺這跟其他地方不一樣,村章被鄉里拿走了,‘村章鄉管’。”這位居民説。
針對“村章鄉管”,民政部早就於2017年公開&&“必須堅決予以糾正”。
2017年2月,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主要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村民委員會印章,是村級公共權力的象徵,在辦理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村民生産生活中辦理參軍、外出務工證明等手續時必須使用。
我國憲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公安部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村級公章本應由村裏專人保管,便於村民自治和群眾辦事。
無論出於什麼初衷或者目的,把村公章收歸鄉鎮政府,實行“村章鄉管”,違背了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眾生産生活,必須堅決予以糾正,民政部態度是明確的,“給幹部以信任,還百姓以方便”。
然而,記者採訪時發現,登封市多個鄉鎮(街道),村級公章卻由鄉鎮代管,還在便民服務中心擺上了“村章鄉管”或“村章鎮管”的牌子。這顯然與簡政放權和“農民辦事不出村”的要求相悖。
對此,有村民質疑,鄉鎮政府能“代管”村委會公章,縣政府是不是也可以“代管”鄉鎮政府公章呢?
在登封市大冶鎮,一位60多歲的村民提起蓋章滿腹牢騷,他要先找村幹部簽字,再跑10里地到鎮裏蓋章,“騎個電車,路上來回折騰一個小時。”記者撥打該村民所屬村莊的村委會值班電話,村幹部對“村章鄉管”意見頗大,“村民可能一年就蓋一回章,村幹部一星期可能要蓋兩三回章,得先開證明,拿着證明再往鎮裏蓋章。”
山區群眾蓋章距離更遠。唐莊鎮北部的山區村,距離鎮政府20多裏地,記者向村幹部諮詢蓋章問題時,一名村幹部稱,已經七八年了,“不是嫌麻煩就能改”。
“一收了之”加劇基層負擔
登封市部分幹部談及“村章鄉管”的初衷,稱本意是規避村章腐敗,杜絕亂蓋章、人情章等問題。但記者發現,“村章鄉管”這個“土辦法”不僅監督作用有限,反而加劇了基層負擔。多年來,由於“村章鄉管”,鄉鎮要增加事務、佔用人員、承擔責任,村幹部、村民多跑腿,受訪村民和村幹部基本都嫌麻煩,都不滿意。
登封部分鄉鎮由一名工作人員負責管理公章,而這名工作人員還要兼管其他事務。審批專業事項須另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管理村章人員並不具備資格或不能發揮“審核”作用,尤其在民生小事上,基本是“見批條便蓋章”,在鄉里蓋章和在村裏蓋章,並無本質區別。
令記者不解的是,即便在“村章鄉管”的鄉鎮,有的村因蓋章事項較多,可以和鎮裏“説情”,把公章拿回去用一段時間,再還給鄉鎮。“有時候要檢查,需要整理材料,就把公章給村裏,弄完再要回來。”一位鄉鎮幹部説。這種隨意性使“村章鄉管”的監管作用十分有限。
登封個別鄉鎮已“還章於村”,如大金店鎮。“選人用人、三資管理、監督巡查,現在各項制度都很規範,村幹部沒有違規操作的空間。”大金店鎮相關負責人説,疫情防控期間,村裏反映到鎮裏用章不便,經過研判,鎮裏把章都給了村裏,經過兩三年時間,運行比較順暢。
“比如要出租集體廠房,要通過議事程序,進行公示,簽合同前還要在鄉鎮報備,鄉鎮要審核,紀委還要審核,而且錢款走的都是對公賬戶,根本不經村幹部的手,花錢明細鎮裏也都能查到。”大金店鎮一位村支書説,公章放到村裏確實方便群眾辦事。
落實整改“紙上來,紙上去”
針對“村章鄉管”問題,上級部門曾要求整改,登封的整改卻是“紙上來,紙上去”。登封市民政部門向記者提供了一份落款時間為2017年11月的匯報材料,這個匯報材料顯示,根據上級領導批示精神,依照相關法規,登封市“村章鄉管”問題已經全部整改到位。對於匯報材料和現實的矛盾,登封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稱,人事變動,需要核實。
另一份2020年的村“兩委”換屆工作實施方案明確要求,鄉鎮要指導、監督村(社區)新老班子及時做好公章、文檔、“三資”移交等工作。登封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換屆後相關部門組織過“回頭看”,未注意到這一違規問題。
為何一項違規“土政策”在基層被機械執行七年之久,登封個別幹部&&,“我來時就是這樣,我也説不清楚咋回事,也沒人要求整改”。
“我知道不合規,應該讓村裏拿着公章。”登封市一位鎮長説,他到任時就是“村章鄉管”,於是既沒有向上反映,也沒有進行糾正。
登封市民政部門稱“沒有接到群眾舉報,也沒有幹部反映過這個問題”。有紀委幹部&&,“需要進行調查,如果有這種情況,馬上整改”。
今年7月,登封市向記者反饋“村章鄉管”問題的整改説明,稱“全部整改完畢”。(記者孫清清 韓朝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