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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4/ 18 09:58:07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記者觀察 | 嚴查幹股背後權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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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威遠縣委原常委、縣總工會原主席李磊以“投資分紅”“幹股獲利”“感謝費”等形式,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共計1267.3萬元;西藏自治區原工商局黨委書記、副局長趙世軍收受請托公司贈送的價值2492萬余元的幹股……近期,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多起黨員幹部以幹股牟利的案例。

  近年來,隨著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一些職務犯罪案件中被審查調查人的貪腐手段、腐敗行為日趨隱蔽化、復雜化,以幹股牟利便是一種形式。

  幹股,也叫做虛擬股,是股份公司無償贈送的股份。持有幹股,是假設當事人在該企業擁有多少比例的股份,按照相應的比例分取紅利,持有幹股的人不具有對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由于比直接收受現金更加隱蔽,收受幹股成為少數幹部規避法律制裁、進行權錢交易的新“幌子”。

  比如,廣東省深圳市發改委能源與迴圈經濟處原處長李鐳“不收現金收股權”,信誓旦旦地稱自己“從未向企業索賄,拒收企業為感謝自己送的現金、購物卡超過30次,金額累計超過400萬元。”但他卻多次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企業成功申報政府扶持資金和政府投資項目,事後從有關公司處低價購買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幹股,並精心設計由行賄人或家屬朋友代持,最終獲利數百萬元。

  以幹股牟利,看似披著一層投資行為的“外衣”,本質上還是公權謀私、權錢交易。權與利深度結盟,極易造成政治經濟生態破壞。與股份利益“綁定”,驅使黨員領導幹部濫用權力為持股企業謀取利益或競爭優勢,甚至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破壞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嚴重污染區域政治經濟生態。

  此前被查處的福建省寧化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張志龍,在擔任寧化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期間,便夥同他人,向從事非法採礦活動的許某等人索要幹股及錢款。有了幹股分紅,張志龍對許某不但不予追查、打擊,還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認為,一些企業希望領導幹部收受幹股,這樣就等于企業有了“保護傘”。如果有某個部門過來“找麻煩”,那麼這個領導幹部就可能會給相關部門打招呼,讓其“網開一面”。

  此外,被幹股“套牢”的黨員領導幹部與企業形成了長期穩定的利益輸送鏈條,極易固化利益同盟。在這些人看來,收受幹股具有一定的投資性,絕非“一錘子買賣”,背後需要長久的“合作關係”作保障,雙方勢必訂立攻守同盟,攫取不菲的長期收益。一旦查處,往往涉案金額巨大。

  還有的黨員領導幹部與行賄人約定,離職後套現獲利。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黨組成員郗同福就以幹股進行“長線投資”。他違規與親友經商辦企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股權超千萬元。在調離崗位前,郗同福要求撤股,並獲得65套房産、30個車位的巨額“分紅”,折合人民幣超過4000萬元。

  相對于違紀違法特徵十分明顯的收受現金財物,當事人對于通過所謂股權交易方式逐利的接受度更高,更容易從此“失足滑坡”。不少當事人誤以為通過一定資金投入,就能掩蓋權錢交易的本質,從而逃避紀法的懲處。

  福建省廈門市審計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培新在廈門市財政係統工作20余年,曾被評為“全國財政係統先進工作者”。然而,在從事地産開發的小學同學王某提出“想送給他一些股份,待廠房蓋好出租後可分紅”時,陳培新未能提高警惕,沒有守住底線,反而讓妻子具體接洽入股一事。2005年至2015年間,陳培新累計獲得王某給予的相關股份分紅60萬元。

  違規持有幹股,不僅有損公權力的廉潔性,還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特別是利用資訊進行內幕交易、關聯交易牟取暴利的行為,對資本市場衝擊大、影響廣,老百姓對此更是深惡痛絕。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對于違規收送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産品等財物的行為及其適用處分作出了明確規定,將“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列入違反廉潔紀律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幹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違規收受幹股,無論如何“包裝”,終將難逃黨紀國法的嚴懲。對收受幹股腐敗行為必須抓早抓小,堅決消除權力尋租空間。(李雲舒)

【糾錯】 【責任編輯:成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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