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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沈陽8月31日電(記者范春生)遼寧省鞍山市岫岩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等3家基層法院近日接連公開宣判3起擊打公交司機案,3名乘客因坐過站要求司機停車,未得到同意後便擊打對方,導致司機受傷、公交車停運等後果,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緩刑不等的刑罰。
2019年8月3日,岫岩滿族自治縣居民張志強在縣城乘坐102路公交車,因坐過站與司機賈某發生爭執,其手持雨傘毆打賈某,致使對方受傷,公交車停運。岫岩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張志強的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並附帶民事賠償被害人醫藥費、誤工費等合計2246元。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審理邵顯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邵顯芹于去年9月6日乘坐一公交車,行至甘井子區路段時,其坐過站要求司機馮某停車,遭到拒絕後三次推打馮某的右臂,導致馮某被迫採取制動措施停車。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邵顯芹有期徒刑3年。
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王玉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玉清于去年6月13日酒後乘坐5路公交汽車,因坐過站強行要求停車,司機魏某不同意停車,遂辱罵並踢打魏某右大腿。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玉清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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