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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呼和浩特7月30日電(記者勿日汗)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近日審議並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賦予蘇木、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主體地位,有效提升基層治理能力。
一直以來,行政執法的實施主體是旗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蘇木、鄉鎮和街道無行政執法權。由此造成,在廣大農村牧區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例如燒秸稈、挖野菜、私搭亂建等行為,蘇木、鄉鎮和街道管理人員“看得見、但管不著”,而旗縣相關部門“管得著、卻看不見”的現象,形成執法盲區。
為讓蘇木、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更好地行使執法權,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建立基層綜合行政執法事項賦權清單,將涉及土地管理、基本農田保護、物業管理、防洪等眾多領域的99項旗縣級行政權力交由蘇木、鄉鎮和街道行使。這一賦權清單可由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這一條例將從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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