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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程式,進一步實現“官”民面對面處理糾紛,推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3日對外發布。
《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定義和范圍,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不能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對于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的案件,《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同時,《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情形:被訴行政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人身、財産權益的;行政公益訴訟;被訴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他情形。
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出具的負責人不能出庭的理由多種多樣,原告經常就此提出質疑,《規定》就此明確列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務等不能出庭的正當理由,規定負責人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對負責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針對個別地方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積極、不配合的情況,《規定》列舉了五項不履行負責人出庭應訴義務的具體情形,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向監察機關、被訴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同時應記錄在案並在裁判文書中載明。(記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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