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點石成金”私開土作坊
一男子妄想“點石成金”,私購煉金設備,利用土法提煉黃金,最終因隨意排放含有大量有毒物質的廢水,造成周邊環境嚴重污染,最終被判處刑罰。
2015年10月下旬,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環境保護局接到群眾舉報,説某村後山上疑似有土法煉金作坊。次日一早,環境執法人員聯合環境監測人員對舉報地所進行勘查,發現現場散亂堆放著礦渣,還有3個土坑,坑中廢水已經發臭。
隨後監測人員將土坑中的廢水各取樣一份進行檢測,經測後發現各坑廢水總氰化物超過標準值38倍,廢水PH超過標準值43倍,為防止污染繼續擴大,牟平環保局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當日環境保護局聯合公安局組織相關人員對3個土炕中廢水採取了抽取暫存處理,經過磅稱重,共抽取將近65噸有毒廢水。
在隨後的調查中發現,此處作坊是謝某所有,謝某年輕時便在河北一帶土法煉金,自己找礦洞,自己整設備,自己提煉黃金,自己找渠道出貨,本著打一槍換一地的原則,自産自銷。
後通過朋友間相互介紹,謝某選取了牟平某村後山幾處廢棄礦洞開啟了新一輪“點石成金”大業。當地村民經常上山料理果樹,發現後山上經常飄來臭味,跑去一看不得了,原來此處不知何時多了個煉金作坊,利用滲井、滲坑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隨時可能污染果園田地。村民當即舉報到環保部門,謝某因此被警方抓獲。
牟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謝某違反國家規定,利用滲坑排放、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謝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係坦白,故對其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3萬元。
排放有毒廢水非小事恐涉罪
以案釋法
所謂土法煉金就是用強酸和氰化鈉對含金礦石進行浸泡,然後用鋅絲或活性炭吸附,最後用坩堝進行提煉,整個過程所産生的廢渣和廢水中含有氰化物等劇毒物質,如若隨意處置,將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謝某煉金的土作坊,既沒有處理礦渣、污水的能力,更不具備相應資質和經營許可,其為了煉取廢礦中的金子而無視國家法律,非法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污染環境罪。(記者 徐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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