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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紹興市中級法院對陳新昌等人涉黑案二審公開宣判,依法駁回陳新昌等8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部分紹興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此次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11月,陳新昌被任命為紹興某村支部書記後,一方面培植任國明、陳順昌等一批村幹部;另一方面先後創辦紹興市中實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浙江中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業,招募任立新、王光榮等公司核心人員。上述人員在陳新昌的組織、策劃、指揮下,在紹興地區多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一個以陳新昌為組織者、領導者,以任國明、陳順昌等為骨幹成員,以金小如、陳建國等為參與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該犯罪團夥中,陳新昌、任國明、陳順昌等6人為村幹部。
在長達10余年的時間裏,以陳新昌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後實施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行賄、妨害作證等犯罪行為,以及毆打他人,擾亂機關單位、企業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群眾。
5月5日,由紹興市越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新昌等人涉黑案在越城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全部採納,依法判處陳新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行賄罪,妨害作證罪,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任國明等其他8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八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並處罰金。
一審判決後,陳新昌等8人提出上訴。紹興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依法作出上述終審裁定。(記者范躍紅 通訊員吳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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