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孫子的“鍋”,爺爺得背
用撿來的銀行卡在自動取款機取錢,海南省樂東縣的黃宗豐為見錢眼開付出了慘痛代價。8月9日,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黃宗豐以信用卡詐騙罪獲刑五年。
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樂東縣尖峰鎮年過六旬的黃宗豐在街上溜達,突然在路邊看到一張卡,他隨手撿起來,仔細一看,原來是一張海南省財政惠民補貼資金“一卡通”銀行卡。黃宗豐也有一張這樣的卡,知道初始密碼都一樣,如果失主沒有改過密碼,他就能取出錢來了。于是,他決定試一下。
當日下午,黃宗豐帶著撿到的“一卡通”銀行卡來到尖峰鎮一家銀行,竟然真的在自動取款機上試對密碼了。他查詢余額,取款機上顯示卡內余額是5萬元,他立刻從卡裏取出現金5000元。
之後,黃宗豐將這張銀行卡交給了12歲的孫子小黃,並告訴他説,這卡裏有幾萬元錢,可隨時取錢花。之後,小黃多次將卡內共計4.5萬元全部取出,用于購買摩托車和日常花銷。
案發後兩個月,警方根據被害人李某的報案,經過縝密偵查,于2018年3月13日將黃宗豐抓獲。經樂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樂東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宗豐撿到他人遺失的銀行卡,並在自動取款機上領取被害人卡內金額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其家人案發後已全部退還5萬元,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其又有悔罪表現,可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一審判決:黃宗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萬元。
一審判決後,黃宗豐不服,提出上訴。他認為自己僅從卡中支取5000元,孫子小黃後續支取的4.5萬元並非受其教唆或指使,4.5萬元不應計入其犯罪數額。
8月9日,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黃宗豐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5000元後,明確告知小黃銀行卡是撿來的,同意並將該卡交付小黃使用,對小黃支取、消費的數額部分理應計入其犯罪數額,故上訴意見據理不足,于法無據,不予採納,維持原判。
辦案檢察官介紹,在持卡人不知情時取走其銀行卡中的錢,這不是簡單的盜竊行為,而是信用卡詐騙。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刑法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辦案檢察官提醒,撿到銀行卡要及時交予發卡銀行聯係失主,切莫見錢眼開貪小失大。“一卡通”的初始密碼相對簡單,不少農村用戶拿到卡後嫌麻煩或不會操作,便沒有及時更改密碼,這樣非常不安全,建議持卡人及時修改密碼並妥善保管,一旦發現遺失應及時到銀行挂失。(李軒甫 孫定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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