墻面脫落、瓷磚破損、墻面滲水、電線裸露等等,這些都是最常見的樓房品質問題,業主們也都為這些問題感到頭疼。每當這樣的情況出現,隨後上演的便是開發商推物業、物業推開發商、開發商推施工方的一場場好戲。不過令業主們心寒的不是何時修補好這些品質問題,而是會懷疑“我花這麼多錢買到的房子是值得的嗎?”……<詳細>
  現如今,電梯的安全問題也是業主們所關心的一大熱點,作為人們回家最重要的通道——電梯的品質問題當然是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電梯出現故障讓很多居民心有余悸,加之近期全國多起電梯傷及性命的事故也導致了人們對于電梯品質的恐慌。因此電梯品質問題也是業主購房時一個關注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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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房屋維權事件大多在交付時會爆發,繼而部分樓盤交付後出現的問題被曝光:延遲交付、未達標準強行交付、面積縮水等。業主集中維權現象被各大媒體爭先報道。2012年年底,摩爾上品的業主在交付時遇到了很多大問題,項目不僅延期交付,而且如沒有消防水帶、公共區域未做地坪、綠化不好、電井裏面的電纜一團糟等的現象也是層出不窮,現場的雜亂情況根本就不能達到交付標準……<詳細>
 購房者還未購房就需交納一定數額的誠意金,這在房産界已成為一種慣例。更甚者,有的開發商會故意將購房者交的誠意金混淆為“定金”,一旦購房者未購房,所交誠意金不能退還,給購房者帶來很大的損失。2013年8月,常州市民鄭女士(化名)跟老公在通江路的深業華府交了1萬元購房“誠意金”,但最後因為開發商不能夠接受鄭女士提出的分期付款時間而被迫放棄購買時,卻被告知1萬元的“誠意金”不退了…… <詳細>

  劉先生去年在南開區買了一套兩室一廳的新房,本該今年過完年就交房,卻遲遲沒等到開發商的電話。“我是為了結婚用,很著急。當初廣告上宣傳的是2月份交房,這不是違約嗎?”開發商解釋説以合同及附件的約定為準,劉先生才發現附件補充條款稱:“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表達和提供的資訊都不再作為確定雙方義務的依據。”<詳細>
  孫小姐是山東人,兩年前來天津工作,年前購置了一套商品房。過完年公司將她調到其他城市的分公司,任職期5年。孫小姐想把房子退了,如果以後還回天津再考慮買房。但令她意外的是,開發商要求不退定金並追加房款的10%作為違約金。 ”<詳細>
  簽約時説是4月份交房,沒想到提前竣工,開發商要求5日內辦理入住手續,這給在國外出差的王先生來了個措手不及。開發商在補充條款中稱,5日後,無論王先生是否辦理了入住手續,所有相關費用都由他來承擔。 ”<詳細>
  在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提到,如果逾期交付商品房,按每日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零點一向消費者支付違約金,而如果消費者逾期付款,則按每日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十向開發商支付違約金。點評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中當事人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雙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作出不平等的規定,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詳細>
  有的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補充,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甲級和乙級傳染病、戰爭、動亂等不可抗力的情形導致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據實延期,不適用買賣合同中有關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條款。 ”<詳細>
  張先生購買了某商品房的3層住宅,在合同中發現了一條很蹊蹺的約定:將一層小院的使用權歸一層業主所有。張先生很是納悶,小院明明是共有部分,怎麼就規定我同意轉讓了呢?點評《物權法》中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將全部業主共有權益無效贈與他人,以此作為商品房銷售中的促銷手段,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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