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工就能不發工資?分包工程把責任也“包”走了?
注意!這些欠薪的“花式藉口”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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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多起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用人單位以各種沒有法律依據的理由拒付員工工資和加班費,被法院予以否定。
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基本的合法權益,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則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責任。近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多起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引導用人單位規範用工、依法履約。
《工人日報》記者注意到,幾起典型案例中,用人單位以沒有法律依據的理由拒付員工工資和加班費,有的稱“停工即可不發工資”,有的認為“員工違紀則不發加班費”,有的分包工程卻把清償責任“包”出去。對用人單位的這些錯誤主張,法院予以否定,為勞動者維權、企業合規經營提供指引。
錯誤1 公司停工則員工無薪
典型案例顯示,小張於2016年4月入職某公司,從事機加工車間技工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未為小張繳納社會保險。小張入職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未發生變更,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工資由公司按月發放。
2025年3月,公司以生産經營虧損、準備註銷為由,通知小張離職。小張月工資為4500元,公司2025年1月僅支付工資2850元、2月支付1050元,存在拖欠行為,且每年2月因工廠春節停工,未發放工資。該公司稱,小張工資為日結150元,已足額支付其實際提供勞務期間的報酬,2月停工期間小張未提供勞動,故無須支付工資。小張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停工期剋扣工資。
一審法院判決該公司向小張支付2025年1月至3月拖欠工資5100元、2017年至2024年每年2月停工期工資3.6萬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關於拖欠工資及停工期工資的判項。法院否定了用人單位“停工即可無薪”的錯誤主張,明確停工期間勞動者雖未實際提供勞動,但仍享有獲得約定工資的權利。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孫宇昊&&,用人單位主張“日結工資”和“停工無薪”是將勞動關係簡單等同於“提供多少勞務、支付多少報酬”的即時交換關係,忽略了勞動關係的持續性與人身從屬性,以及用人單位在組織生産中的責任。
“本案判決否定了用人單位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的慣性思維,在非因勞動者原因導致經營中斷時,法律強制要求用人單位按原標準支付工資,這體現了勞動法中‘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孫宇昊説。
錯誤2 員工違紀即不發加班費
員工盜竊公司財物,加班費就能因此被一筆勾銷嗎?典型案例中,法院明確了勞動關係解除與勞動報酬支付的獨立性,將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勞動報酬權作出了區分。
曉華於2022年9月28日入職一家汽車公司,主要負責舊廠搬遷新廠的電工工作,勞動報酬為每月5000元。2023年7月25日,該汽車公司發現有員工將公司電纜帶出廠區,遂報警。經民警現場調查,是員工曉華將電纜線拿走。公司負責人讓曉華歸還電纜線,未追究其盜竊公司財物的法律責任。
2023年8月1日,汽車公司向曉華發出《關於停職待崗的通知》,要求其停職待崗。2023年8月19日,該公司給曉華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曉華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中確認曉華與汽車公司從2022年9月28日至2023年8月19日存在勞動關係的判決;判決汽車公司支付曉華2023年6月、7月加班工資差額999元。
“本案中,用人單位將勞動者嚴重違紀行為與支付已産生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相混淆,試圖以解除勞動關係來拒付拖欠的加班工資,將勞動紀律處罰擴大為一种經濟懲罰。”孫宇昊説。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違紀行為進行懲戒,是其行使用工自主權、維護管理秩序的體現,但這種權利並非沒有限制。“員工盜竊公司財物屬於嚴重違紀行為,用人單位可依據法律規定及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此為維護企業管理秩序的合法舉措,但加班工資是勞動者基於勞動付出應得的對價,屬於法定勞動報酬範疇,與員工違紀行為分屬不同法律關係,二者無直接關聯。”法官指出,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存在盜竊等違紀行為為由,拒絕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資,否則構成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害。
錯誤3 分包出去了即可免責
在建築工程領域,如果總承包單位已向分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是否就能免除其因違法分包産生的法定清償責任?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判決否定了“分包即免責”的錯誤邏輯。
該案中,某房地産公司是某回遷房項目總承包單位,2017年將該項目幕墻工程分包給李山(化名),雙方簽訂施工合同。許某受李山雇傭,為該幕墻工程提供腳手架搭建勞務,張鵬(化名)是李山雇傭的項目工作人員。
2017年12月12日,張鵬向許某出具施工單據,確認勞務總費用11萬餘元,已支付3萬元,剩餘8萬餘元未支付。2019年11月29日,該房地産公司與李山完成工程結算,確認結算金額441萬餘元,李山認可已全額收到該筆工程款,但未向許某支付剩餘勞務費。
許某多次催討無果後,於2025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鵬、李山共同支付拖欠勞務報酬83800元及利息,房地産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過程中,李山主張其並非工程分包人,僅是某裝飾公司的項目負責人,且許某係張鵬個人雇傭,相關勞務費應由張鵬或該裝飾公司承擔;房地産公司則稱其已與李山結清全部工程款,不應承擔付款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李山向許某支付勞務費83800元及相應利息,駁回許某要求張鵬、房地産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許某、李山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一審關於李山支付勞務費及利息的判決,改判房地産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本案中,作為總承包單位的房地産公司的誤區在於,認為其向違法分包人結清工程款後,可免除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清償責任。”孫宇昊&&,司法實踐通過裁判規則對建設工程領域的複雜用工鏈條進行了強有力的法律穿透,本案提示處於鏈條頂端的合規企業要主動加強監督與管理,切實履行其審核分包方資質、監督工資發放的義務。
“典型案例否定了用人單位試圖規避工資支付法定義務的錯誤主張和做法,明確了行為預期和規則指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將工資支付的合規性置於經營管理的核心環節,主動履行法定義務,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與穩定。”孫宇昊説。(記者 郜亞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