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劉慧、劉羽佳)中國證監會12月31日宣布,為進一步規範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的實施程序,中國證監會制定了《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明確了監管措施的種類。列出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十四類比較常用的措施,並將“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作為兜底規定。
與此同時,實施辦法明確了監管措施的實施原則。實施監管措施,應當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程序,應當及時矯正違法行為,防範風險蔓延與危害後果擴散,堅持風險防控與教育相結合,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以及風險大小相當。
此外,實施辦法還明確了實施監管措施的程序要求。包括監管措施的取證、決定、送達、現場執法、回避、法制審核等一般程序要求,事先告知等特別程序要求,以及緊急情況下的快速處置機制。明確監管措施決定的作出及執行要求,包括監管措施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公開要求、送達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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