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1萬元,不用過徵信,手續簡單提車快,只需身份證和駕駛證,愛車馬上開回家,3年後愛車歸你!”
這類主打“低門檻購車”的廣告在社交&&上十分常見,還有一些招聘廣告瞄準了想從事網約車、貨運行業的人群,打出了“既能賺錢又能得車”的噱頭,看起來既省時又省錢。
但《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這種“以租代購”的購車模式實際存在諸多問題。部分公司展示虛假跑車流水,故意模糊“以租代購”合同性質,用話術將其包裝成普通租車合同,承諾可以退租,讓消費者在未充分了解的情況下匆忙簽約。一些合同條款權責不對等,條款大多傾向保護公司利益,而對消費者義務、違約責任規定等細緻嚴苛。一旦消費者想要退租,汽車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相關方就相互推諉責任。
“以租代購”的實質是什麼?如何才能有效規範相關市場?記者採訪了吉林良佐律師事務所主任尤金堂和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季運達。
記者:“以租代購”合同的法律關係是什麼?部分公司以“租車”名義誘導消費者簽訂“以租代購”合同,刻意隱瞞“購車”屬性,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季運達:汽車領域所稱的“以租代購”,一般是指融資租賃公司與消費者簽訂《融資租賃協議》,約定融資租賃公司向特定汽車銷售方採購指定車輛,並將其租給消費者,消費者定期支付租金,租期內車輛所有權歸融資租賃公司,消費者僅有使用權,租約期滿後,一般約定消費者象徵性支付一筆買斷費,從而取得車輛所有權。
這種“以租代購”合同的法律性質是融資租賃法律關係,如果正當宣傳,雙方平等自願簽署相關協議的話,融資租賃法律關係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商家存在以“租車”名義,承諾可以隨時退租,但實際與消費者簽署的是融資租賃協議,則可能涉及如下違法情況:
首先,可能涉及民法上欺詐、顯失公平及格式條款無效問題。如果商家在宣傳時聲稱可隨時退租,但對退租違約金刻意隱瞞,違反了合理告知的附隨義務,使消費者産生可以無代價退租的錯誤認識,可能涉及民法上的欺詐。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和汽車銷售公司在合同中加入過於嚴苛的條款(如限制過戶,否則將沒收定金或需承擔高額違約金等),顯然違反了公平原則,可能涉及顯失公平問題。這類條款往往是汽車金融公司單方制定,消費者在簽署時無權修改或提出異議,可能構成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或豁免公司方主要義務的格式條款,面臨無效的法律後果。
其次,可能涉及虛假宣傳。一些商家在宣傳的時候,虛構跑車流水,引誘消費者購買車輛,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
記者:這類商業模式會産生哪些不良現象及後果?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季運達:這樣的商業模式可能催生極端操作,導致市場競爭無序。部分企業為搶佔市場,通過“零首付”“零手續費”等極端優惠吸引客戶,實則通過隱性收費、違約條款盈利。這種模式如果盛行會迫使合規企業要麼跟進“套路”,要麼被擠出市場,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將導致大量劣質企業充斥市場。部分無良企業會利用消費者僅有汽車使用權這一特點,將車輛重復抵押、出售,或在消費者逾期時暴力收車、索要高額違約金。還有一些&&型企業並非自有車輛,而是通過第三方經銷商“墊資拿車”,再轉租給消費者,一旦資金鏈斷裂,&&可能直接跑路,導致消費者“車財兩空”。
尤金堂:依據相關規定,若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存在欺詐行為,如虛假宣傳、隱瞞真實情況等,消費者因欺詐行為遭受損失,可主張“三倍賠償”(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若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消費者可主張“二倍賠償”(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記者:對於汽車“以租代購”中存在的缺乏收費標準、退租流程不透明等問題,您有何治理建議?
尤金堂:應&&專項管理辦法。建議由多部門聯合&&汽車以租代購業務管理相關辦法,填補行業規範空白。
具體來説,提升准入門檻,要求經營者須具備“融資租賃資質”或“汽車租賃資質”,同時滿足一定硬性條件,確保資金實力;擁有完善的風控體系,且需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備風控數據。
加強合同規範,如合同採用標準化模板,對所有權轉移條件等條款進行重點明確,避免模糊表述;明確租金構成,禁止隱性收費;細化退租流程,如區分“有責退租”與“無責退租”,並分別明確相應情形。
在監管層面,應強化多部門協同機制。建立“市場監管+銀保監+交通”三部門聯合監管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實現監管無死角。
市場監管部門應對虛假宣傳(如“零首付”“不看徵信”等宣傳表述)和格式條款違法等行為進行重點查處,同時對違法商家處以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吊銷相關經營資質。
銀保監部門應聚焦資金流向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如要求經營者設立“以租代購”專項資金賬戶,租金收入須全額存入該賬戶,且僅可用於車輛採購、維修及業務運營,禁止挪用於其他投資。
交管部門應對“以租代購”車輛的運營資質進行專項核查。若車輛用於網約車,需核查是否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且駕駛員須具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兩者缺一的,責令經營者停止該車輛的租賃業務,並處以罰款;建立“以租代購”車輛備案制度,經營者應及時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備車輛信息及租賃期限,便於後續監管。
在行業層面,推動自律約束與標準建設,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引導經營者規範經營。規範宣傳用語,如明確禁止使用“零風險”“月入過萬”等誇大、虛假表述,要求宣傳內容需真實反映租金金額、租賃期限、所有權轉移條件等核心信息,且在顯著位置標注“風險提示”。設定違約金上限,如統一規定“退租違約金不超過剩餘租金的10%,且違約金上限不超過車輛實際價值5%”等。
季運達:應構建糾紛快速處理渠道。設立專門的汽車以租代購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監管人員、法律專家、行業代表等構成,當消費者與企業出現糾紛時,能快速響應開展調解工作。鼓勵小額糾紛適用簡易仲裁程序,仲裁機構可以預先設置標準化的仲裁流程,縮短案件受理、審理、裁決時間,降低消費者維權時間成本。(記者張守坤 見習記者於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