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收費行為合規指南(徵求意見稿)-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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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5/25 15:23:23
來源:新華網

網絡交易&&收費行為合規指南(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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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5月25日電  市場監管總局25日發布《網絡交易&&收費行為合規指南(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網絡交易&&收費行為合規指南

(徵求意見稿)

  為了規範和引導網絡交易&&經營者收費行為,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第一條 本指南所稱網絡交易&&經營者(以下簡稱&&),是指在網絡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指南所稱&&內經營者,是指通過網絡交易&&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指南所稱&&收費,是指&&向&&內經營者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佣金、抽成、註冊費、手續費、會員費、技術服務費、信息服務費、營銷推廣費、廣告費等形式。&&收取保證金等相關行為,參照適用本指南。

  第二條 &&根據自身經營成本,基於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交易習慣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充分考慮&&內經營者經營狀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合理制定收費標準。

  第三條 鼓勵&&根據自身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所形成的服務特點,在合法、合理、互惠互利的範圍內採取靈活多樣的定價策略,降低&&內經營者負擔,促進&&和&&內經營者共同發展。

  第四條 鼓勵&&向&&內經營者提供讓利服務,加大對中小商戶的收費優惠扶持力度,支持其生存和發展。

  第五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等情況下,鼓勵&&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採取減免佣金、降低收費標準等幫扶政策。

  第六條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合規管理主體責任,將&&的收費合規納入&&內部合規組織建設、合規管理制度、合規風險管控、合規培訓等,提升&&收費合規管理能力。

  第七條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與其經營規模和運營模式相適應的&&收費合規管理組織建設,配備熟悉&&收費合規管理的人員。

  第八條 &&應當及時將有關&&收費的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要求轉化為&&內部合規制度。

  &&應當建立動態更新機制,根據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要求的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收費合規管理制度,確保合規管理體系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第九條 &&應當建立不合理收費行為風險識別評估機制,根據企業經營環境、業務特徵、&&內經營者的反映及輿論曝光問題,及時識別處理&&經營活動中的收費合規風險。

  鼓勵&&利用數據技術加強&&不合理收費風險監測與分析,提升對&&不合理收費風險的有效識別能力。

  第十條 &&應當加強防範不合理收費風險合規事前審核機制建設,在&&、修改&&收費規則或組織實施涉及&&收費有關經營活動前,應當由&&內部的合規管理組織或人員對涉及&&收費的合規情況進行審核。

  鼓勵&&在其內部辦公信息管理系統中嵌入合規審核環節,有效保障合規管理組織或人員獨立開展審核工作。

  第十一條 &&應當建立防範不合理收費風險合規培訓機制,對相關人員特別是&&企業相關負責人進行培訓,提升防範不合理收費風險的合規意識和能力。

  第十二條 鼓勵&&營造守法、誠信、透明、公正的收費合規文化氛圍。增強相關人員特別是&&企業相關負責人的收費守法合規自律意識,促進&&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 鼓勵&&建立收費合規報告機制,或者在整體合規報告中納入收費合規事項。鼓勵&&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收費合規情況。

  第十四條 &&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向&&內經營者或者其他收費對象持續公示&&收費項目、規則、標準等&&服務協議內容、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結標識,確保&&內經營者或者其他收費對象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收費項目應當與服務內容對應,同一收費項目應當使用統一的名稱、內容描述等要素。收費規則應當簡潔明晰、通俗易懂。收費標準應當準確清楚、便於計算,根據不同交易條件實行不同收費標準的,應當標明交易條件及對應的收費標準。

  &&基於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向&&內經營者收取費用的,應當向&&內經營者提供具體的收費項目、標準、金額等收費明細。

  第十五條 &&修改收費項目、規則、標準等&&服務協議內容或交易規則,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公示擬修改的內容和理由,並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公示期應當不少於7日。

  &&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的,&&不得阻止,&&和&&內經營者按照修改前的協議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修改涉及收費項目、規則、標準等&&服務協議內容,應當完整保存修改後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歷史版本,確保&&內經營者或者其他收費對象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十七條 &&開展宣傳推廣、促銷等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原則,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內經營者參加並收費。

  第十八條 &&收取營銷推廣費應當清晰公示該收費的項目、規則、標準,確保&&內經營者可以準確核對費用。

  &&以點擊、展示、轉化等作為營銷推廣費計費標準的,應當以簡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費用的計算方法,並向&&內經營者提供具體明細。

  第十九條 &&組織&&內經營者開展優惠促銷活動時,應當事先明確&&與&&內經營者之間關於優惠補貼的分擔方式、比例等內容。在未與&&內經營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不得向&&內經營者臨時加收促銷費用。

  第二十條 &&應當嚴格履行向&&內經營者作出的減收、免收費用的承諾。

  &&前期提供免費服務的,後期未經依法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並以顯著方式提醒&&內經營者注意,不得隨意變更規則收取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應當根據經營需要和交易風險審慎評估向&&內經營者收取保證金的必要性。經評估,必要性不充分的不得收取保證金。

  鼓勵&&合理採用經營者信用承保等方式,在確保消費者權益得到保護的同時,減輕&&內經營者繳納保證金的資金負擔。

  第二十二條 基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確需向&&內經營者收取保證金的,&&要合理確定保證金收取標準和收取方式,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在額度內按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步提取,直至提取滿額為止。

  &&與&&內經營者對保證金的法定孳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應當明確保證金退還的方式和程序,確保保證金封閉運行,嚴禁以任何形式挪用佔用保證金,不得對保證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三條 &&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有下列不合理收費行為:

  (一)重復收費;

  (二)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

  (三)轉嫁應當由&&自身承擔的費用;

  (四)向&&內經營者收取提供其基礎經營數據的費用;

  (五)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內經營者購買服務或者參加推廣、促銷活動並收費;

  (六)利用不合理的保證金等形式變相收費或提高收費標準;

  (七)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內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八)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

  前款第(八)項的不合理費用,可以結合成本、市場供需狀況、行業屬性、同類&&收費情況等相關因素綜合判斷。

  第二十四條 &&內經營者認為&&收費超過合理水平的,可以向&&反映並提交相關材料。&&應當及時答覆,並與&&內經營者積極協商。

  對&&內經營者反映集中的問題,&&應當進行研究評估,對不合理的收費規則及時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條 &&應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及時按要求如實提供所需資料和信息。

  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提供相關收費情況、確定收費標準的測算依據和測算過程、説明收費的合理性。

  第二十六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行業自律,依法依規與&&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助市場監管部門,規範&&收費行為,引導&&加大對&&內經營者扶持力度,更好維護&&內經營者特別是中小企業和商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本指南對&&收費行為合規作出一般性指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對&&收費行為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指南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糾錯】 【責任編輯:趙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