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記者 張斯文)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優化金融服務,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金融監管總局近日修訂發布了《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了提高消費金融公司准入標準、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舉措,並將於4月18日起施行。
提高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推進有序競爭
《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
在談及為何提高出資比例時,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主要出於兩方面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看,提高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意願,更好地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嚴格中小金融機構准入標準和監管要求’的精神,有助於從源頭上保障消費金融公司股東質量,也有助於維護市場適度競爭格局。”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准入門檻大幅度提高,牌照更“值錢”,競爭更有序,監管要求更高更嚴,新規或將利好頭部消費金融公司。
回顧行業發展歷程,2009年,原中國銀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首批消費金融公司成立;2013年,原中國銀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修訂稿)》,成為消費金融公司的基本指引。
業內人士認為,消費金融業務長期以傳統銀行為主,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後逐漸形成以傳統銀行為中心,消費金融公司、民營銀行、小貸公司為補充的消費金融業務格局。經過十餘年發展,消費金融公司的風險水平、業務模式均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難以滿足對其監管需求。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辦法》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的實際情況,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加強與現行監管法規銜接。
在董希淼看來,《辦法》更加與時俱進,更加適合形勢發展變化,能夠助推消費金融公司發揮貼近市場、靈活高效等積極作用。
優化業務範圍,加強公司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範圍,將“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將“資産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等2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鋻於代銷保險可能導致消費金融公司相關投訴糾紛增多,而且行業也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了“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産品”業務。
業內人士指出,《辦法》正式明確消費金融公司可以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進一步增強消費金融公司的資産流動性,提高整體流動性水平,對於降低消費金融公司綜合融資成本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辦法》強調加強公司治理監管,明確了股權管理、“三會一層”、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外部審計和信息系統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推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是一個重要趨勢。記者注意到,《辦法》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章,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方面,《辦法》壓實消費金融公司的消保主體責任。要求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機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機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加強消費者適當性管理。
另一方面,《辦法》明確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約束管理。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加強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管理和評估,明確合作機構的禁止性規定,避免因合作機構特別是催收機構不規範催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制定催收機構績效考核與獎懲機制,依法合規開展委託催收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伴隨數字經濟的不斷深化,持牌金融機構大量運用科技手段賦能傳統業務,加劇了機構層面與金融消費者層面的信息不對稱。”業內人士&&,之前金融消費者能夠接觸到的消費金融合作場景多為線下渠道,暴露出一些問題,消費金融機構近年來開展了線上化轉型,此舉進一步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有利於推動消費金融領域高質量發展。下一步,消費金融公司應更多運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規範化和智能化水平。
“金融機構也應深化金融科技應用,提升數字消費金融創新能力和服務能力,進一步豐富消費金融産品類型,促進消費金融普惠化。”董希淼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