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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6/ 19 08:06:39
來源:法治日報

六部門發文加強住房租賃企業資金監管 防范企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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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部門聯合發文加強住房租賃企業資金監管

  企業應設立資金監管賬戶並向社會公示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住房租賃企業監管,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回歸住房租賃服務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和銀保監會近日共同發布《關于加強輕資産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提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一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源資訊時,應當同時發布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資訊。

  堵住租金監管漏洞

  規范租賃市場秩序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20年末,我國租房群體達2.1億人。相關機構更是預測,到2025年,租房群體規模或增至2.5億人,而相應産生的租賃市場資金規模將超3萬億元。

  在一定程度上,我國的租賃市場規模絲毫不亞于商品房市場。尤其是未來隨著商品房由增量轉向存量,租賃市場進一步發展壯大,租房將成為絕大多數大中城市解決居住問題的主流方式。

  如此巨大的市場資金規模,一方面考驗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能力和水準,另一方面也讓一些房屋租賃企業“牟利無下限”。近年來,部分一線城市不乏房東任意驅趕租客、房屋中介惡意克扣租客押金等情況,更有部分“黑中介”一次性收取租客半年或一年的租金,然後“跑路”的惡劣事件發生。

  為此,《意見》將加強租賃資金監管力度放在首要目標,提出了一係列具體措施,包括房屋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一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源資訊時,應當同時發布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資訊,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督促住房租賃企業和商業銀行落實責任,確保資金監管到位等。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分析認為,《意見》要求租賃企業務必將租金納入監管賬戶,意在重點整頓長租公寓、房産中介以及一些自然人性質的“二房東”。將租金納入監管賬戶後,中介不能隨意克扣租客租金,中介也無法挪用租客租金,這在客觀上為那些長租公寓“拆東墻補西墻”的盲目資金擴張行為設置了“防火牆”,堵住了資金監管漏洞,可以起到有效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作用。

  精細化全程化監管

  防范企業經營風險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明確提出,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和轉租10套(間)的自然人應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且單次收取押金超1個月的,應該在銀行開個監管賬戶,去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並定期公示。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認為,規范租賃中介市場主體登記和上述建立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的措施相得益彰,從人員和資金兩方面入手加強租賃市場監管,可以從基礎條件上擠壓各類違法房屋租賃行為的活動空間,杜絕之前引發全社會關注的“黑中介克扣押金”“任意驅趕租客”“租賃資金斷裂侵害租客權益”等現象的發生。

  為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意見》還提出了一係列措施,比如住房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資訊係統應當落實互聯網管理各項政策要求,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資訊納入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管理,並實時報送租賃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況等租賃合同資訊等。

  2017年,浙江杭州被住房城鄉建設部確定為住房租賃試點城市。為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防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房屋委託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權益,杭州在全國首創租賃資金監管機制,通過出臺《杭州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落實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相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租賃企業在監管銀行設立專用存款專戶,將租賃資金繳入存款賬戶管理,其中從事利用收儲房源開展住房出租業務的企業,還須在專戶中凍結納入租賃平臺管理房源量對應的應付委託出租人月租金總額的兩倍為風險防控金,實現對住房租賃活動精細化、實時化、全程化監管,有效防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

  今年5月18日,杭州公布了首批50家落實資金監管的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白名單”,幫助市民選擇租賃企業,保障合法權益。目前,全國已經有杭州、重慶、西安、成都、深圳等多個城市發布規定,要求房客的租金必須存入監管賬戶。

  近年來,部分住房租賃企業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錯配建立資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還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貸資金,變相開展金融業務,從而引發企業資金鏈斷裂,給房主和租客帶來重大經濟損失。

  為此,《通知》強調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其中,明確要求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

  同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與金融機構共用有“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名單,金融機構要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加強名單式管理,對列入上述名單的企業不得發放貸款。

  合理調控租金水準

  建立健康租賃市場

  近年來,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國家職能部門出臺了一係列措施,致力于建立穩定而健康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此次,《通知》將工作重心放在了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準方面。

  《通知》要求,在住房租賃市場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準資訊;積極引導住房租賃雙方合理確定租金,穩定市場預期;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租金監測,密切關注區域租金異常上漲情況,對于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採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準。

  同時,再次強調要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城市政府對規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承擔主體責任,要建立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網信等多部門協同的住房租賃聯合監管機制,並將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完善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通過平臺實施穿透式監管,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對住房租賃企業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查處力度。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哄抬租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壟斷行為。金融監管部門要指導金融機構加強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管理。公安部門要對涉嫌合同詐騙等犯罪行為依法查處,必要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人員依法採取相應措施。網信部門要對違規發布虛假資訊的網絡資訊平臺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通知》還要求,街道辦事處、社區應充分發揮基層網格管理人員作用,督促住房租賃合同備案,協助排查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情況。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等多元調解機制,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妥善化解住房租賃矛盾糾紛。(記者 萬靜)

【糾錯】 【責任編輯:尹世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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