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點了外賣,發了一條差評,沒想到引來一堆麻煩事。商家不僅找到府理論,還把顧客直接告上了法院,要求顧客公開道歉,並索賠5000元。近日,徐州豐縣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求。法官表示,商家對消費者非惡意的評論有容忍義務。 揚子晚報記者 馬志亞 通訊員 豐法宣
案件回放
一條差評引來一堆麻煩事
快餐店把顧客告上法庭
2016年1月,豐縣小夥張強通過某網絡外賣平臺,在一家名為順順的快餐店點了一份外賣。張強食用後,感覺不佳,便隨手在該平臺給予差評,並留言評論。此後,張強更換了其他網絡外賣平臺,並經常點該快餐店的外賣,先後點餐近20次,不過期間張強都未予以差評。同年10月的一天,張強再次點購順順快餐店外賣,食用後給予了五星好評,不過張強在留言區,對其中一道菜提出改進意見。
沒想到張強這條五星好評後留下的改進意見,一下子激怒了順順快餐店。快餐店負責人本就對張強之前的差評耿耿于懷,發現張強再次“挑刺”,快餐店認為,該名顧客就是在故意找茬,他們還將顧客更換網絡平臺點餐行為,理解為是“別有用心”。雙方在網絡爭論後,快餐店負責人還根據送餐地址,直接到府找張強理論。
張強認為自己根據消費體驗做出客觀評價,沒想到引來商家找到府騷擾,生氣之下,他將自己的經歷發到了網上。沒想到,這次更大麻煩來了,順順快餐店以張強的行為對其構成侵權為由,直接將其告上了法院,要求張強限期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5000元。
法院判決
不能苛求買家必須給好評
快餐店訴求被駁回
豐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外賣平臺之所以設置買家評論功能,是考慮到網絡購物具有虛擬性、無法提供足夠的商品參考資訊等特點,希望通過買家網購後的真實體驗評論,在買賣雙方之間構建一個資訊對稱的平臺,買家有權基于自己的消費體驗,在賣家的店鋪評論欄中給予評價。只要這種評級和評論不是基于主觀惡意的目的,賣家則不能苛求每一個買家必須給予好評。
本案中,張強在順順快餐店點餐達二十余次,僅兩次評論為服務差或食物不好,不能因此推斷其具有故意損害順順快餐店聲譽之目的。此外,張強在用餐後給予的評論,僅是其購物後的一種主觀體驗,其表述“油炸致癌”亦是一種客觀陳述,沒有特指,內容並不涉及侮辱、誹謗之意,因此不構成名譽侵權。
對于張強在論壇發帖的行為,一方面其所發網帖標題及內容中並沒有披露店名和店主姓名,故無法談及會給順順快餐店帶來負面的社會影響;另一方面,順順快餐店店主承認曾去張強家裏質問張強為何給予差評。張強發帖的內容主要是對自身所接受服務的感受和評價,以及對于店主找到府質問行為的情緒宣泄,其發帖行為並沒有構成以侮辱、誹謗的方式侵害順順快餐店的名譽權。因此,法院判決駁回順順快餐店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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