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牛“50年協議”之爭,法院有新裁定了-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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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25 14:42:36
來源:中國網

紅牛“50年協議”之爭,法院有新裁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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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宣布撤銷今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就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紅牛)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國天絲)、北京市懷柔區鄉鎮企業總公司(以下簡稱懷柔鄉企)之合同糾紛案作出的一審裁定,並指令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進行審理。

  上世紀90年代,中泰雙方企業曾圍繞“紅牛”飲料在中國的獨家生産銷售、合資設企、合作期限等事宜簽訂協議書,因其中約定協議有效期為50年,故該協議一般被稱為“50年協議”。

  中國紅牛&&,2018年隨着中國紅牛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經營期限到期,基於“50年協議”中國紅牛在辦理工商登記經營期限續展時,因泰國天絲阻礙中國紅牛辦理變更登記,導致其至今未取得新的進展,迫使中國紅牛懷柔生産基地停産、工人待崗,給中國紅牛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

  中國紅牛於2021年將泰國天絲等訴至北京四中院,請求確認上述“50年協議”第七條有效,確認“50年協議”約定的中國紅牛的存續期為50年,判令泰國天絲等辦理中國紅牛的營業期限續展工商登記手續,並賠償中國紅牛經濟損失1億元、承擔訴訟費等。

  今年6月,北京四中院就該案作出一審裁定,駁回了中國紅牛的起訴。一審認為,“50年協議”不是複合型合同,不具有分拆起訴的請求權基礎,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具有基本的訴訟法依據。此外,組建中國紅牛是“50年協議”的內容之一,中國紅牛應為合同客體而非合同主體,其本身不享有合同權利,亦不負有履行義務,不屬於本案適格原告。

  中國紅牛不服一審裁定,仍持原起訴理由,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對一審法院的上述認定進行了重新評價。二審法院裁定書&&:首先,中國紅牛係“50年協議”的簽約主體之一。根據在案證據“50年協議”所顯示的內容,中國紅牛是簽約丙方;協議中約定了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中國紅牛作為協議的簽訂方,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同時亦享有協議中所約定的權利。作為合同主體,中國紅牛有權依合同提起訴訟。其次,中國紅牛有權針對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單獨提起訴訟。合同係由各個獨立的條款所組成,合同中部分條款無效並不影響該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基於合同條款的相對獨立性,中國紅牛依據“50年協議”的不同條款分別提起訴訟,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北京高院終審裁定:撤銷一審裁定,並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目前關於“50年協議”的爭議在深圳和北京兩地審理。

【糾錯】 【責任編輯:張欣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