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發現其食用的椰青底部發黴發黑,向超市索賠千元。但超市認為椰青屬於初級農産品,不符合賠償標準,只能退款9.9元。6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文稱,食用農産品也是食品,椰青發黴是超市管理不善所致,超市不能免責,應按《食品安全法》予以賠償。
據福州市消委會介紹,2023年5月31日21時30分,消費者林先生在福州市晉安區長樂北路的大潤發(王莊店)超市椰子銷售專區購買了一個9.9元的椰青,當天便喝完了。6月1日清晨,林先生感覺肚子十分不適。於是,他拿起椰子,剝開覆蓋在其外面的塑料包裝,發現椰子底部佈滿了大量黴菌,發紅又發黑,甚至蔓延至椰子的側面。林先生再次到該超市椰子銷售專區,對在售的椰子一一翻看檢查,發現很多椰子底部都有黴斑。於是,林先生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最低賠償1000元,但被該超市以“水果屬於初級農産品,不符合賠償標準”為由所拒,超市聲稱只能退款9.9元或換貨。
福州市消委會認為,首先,食用農産品也是食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其明確指明食品是供人食用或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也就是説食品的概念是涵蓋食用農産品的。其次,依據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2號),對禁止銷售食用農産品情形的判定如下:“由於食用農産品所特有的自然屬性,使其具有不同於其他食品的特點,消費者在購買時應對産品進行外觀的基本辨識,購買後需經挑揀、清洗或加熱等再加工處理後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過挑揀、清洗等方式,能夠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證食用安全的食用農産品,像果蔬類産品帶泥、帶沙、帶蟲、部分枯敗等和水産品帶水、帶泥、帶沙等,均不屬於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顯然,發黴椰青不屬於能通過挑揀、清洗等方式,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的農産品,不在免責範圍內。
福州市消委會指出,調查發現該批次椰青包裝上寫明需冷藏保管。而該超市管理不善,將整箱包裝的椰青疊放在椰子銷售專區地面,未按規定冷藏儲存,也未對發黴異常的椰子進行及時處置,未能履行食品安全職責,其行為屬於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産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因此,發黴椰青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要求1000元的賠償是有依據的。
據悉,目前大潤發(王莊店)已與消費者理賠協商達成一致,並對超市內的問題椰子進行了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