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購重組新規催生上市公司新玩法 “分離式”重組將大行其道

    相比發行改革、退市改革,並購重組改革對于上市公司影響范圍更廣。今年以來,兩市共有1573起並購事件,並購重組已經成為上市公司資本運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並購重組市場化裂變:事後追責倒逼各方盡責

    監管一小步,市場一大步。對于並購重組這一穿越資本市場20余年的主線而言,這一係列改革將以市場化之手激發參與各方的活力,使並購重組真正成為資本市場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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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取消對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産行為審批

大幅取消對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産行為審批

此次修訂,大幅取消了對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産行為審批,根據14號文的要求,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産行為,取消審批。此外,取消要約收購事前審批及兩項要約收購豁免情形的審批。上述修訂兼顧了效率與公平,將有助于並購重組效率的進一步提高。

完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市場化定價機制

完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市場化定價機制

對發行股份的定價增加了定價彈性和調價機制規定,充分考慮了交易雙方對交易價格的真實意願和當前市場的規范發展水準,解決了並購交易中發行股份定價過于剛性、商業談判空間不足的問題。同時,為防止標的資産的估值虛高,本次修訂增加了詳細披露相關資産的市場可比交易價格,同行業公司的市盈率、市凈率等定價參考的要求。

完善借殼上市的界定

完善借殼上市的界定

明確對借殼上市執行與IPO審核等同的要求,遏止規避IPO規定的“繞道上市”,進一步凈化資本市場環境。並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不允許借殼上市,進一步突出創業板支援創業創新、優勝劣汰的功能定位。

明確分道制審核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明確分道制審核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在大幅減少事前行政審批的同時,為引導並購重組活動規范運作、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在明確分類審核、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資訊披露、完善市場主體約束機制、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限制重大違法違規相關主體股份減持行為、明確責任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等方面做了進一步要求。

進一步豐富並購重組支付工具

進一步豐富並購重組支付工具

此次修訂,進一步豐富並購重組支付工具,為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定向權證作為並購重組支付方式預留制度空間,為上市公司根據自身需求設計支付方式提供多樣化選擇。

董登新:將出現波浪式的並購浪潮

    並購本來就是一種市場行為,減少行政幹預利于資本市場發展和經濟轉型。可以加大産業整合,化解過剩産能,推動科技進步。

皮海洲:公正對待創業板借殼上市

    證監會最新修訂的兩個辦法不僅明確對主機板、中小板的借殼上市執行與IPO審核等同的要求,同時明令禁止創業板借殼上市。

楊德龍:會醞釀更多投資機會

    大量取消並購重組審批,會促使市場上出現一批並購重組的案例,對資本市場來説,也會醞釀更多的投資機會。

華生:存量市場化領跑頂層設計變革

    由于二級市場企業數量有限,優先進行二級市場的市場化改革風險先對較小。存量市場化的實現,應當向規范和公平市場靠攏。

程鳳朝:市場化並購重組需滿足三條件

    推進市場化並購重組一定不能盲目,需推進市場化定價機制改革,而且要尊重企業自主決策、強化過程監督和事後問責。

劉俊海:強化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誠信義務

    作為會議體的發審委與並購重組委制度在歷史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亦利弊參半,應進一步強化證監會內部發行監管機構的工作職責。

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

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

證監會並購重組兩個辦法的修訂體現出“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市場化監管理念。[詳細]

並購重組大減負的兩大意義

並購重組大減負的兩大意義

一是政策松綁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帶來了發展機遇。二是並購重組有利于上市公司做強做大。[詳細]

並購重組涉及發行股份仍需核準

並購重組涉及發行股份仍需核準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用于並購重組的,因涉及發行行為,不論是否達到重大標準,仍須核準。[詳細]

A股並購融資手段不斷豐富

A股並購融資手段不斷豐富

在加強産業政策引導、消除地區並購重組障礙等方面仍然有一些細則需要得以落實。[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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