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款美白祛斑産品冠有多個不同商品名銷售,30種眼影産品僅有3個有備案號,同一款染發劑卻有監製單位、出品單位、品牌授權單位等多種主體標注方式。化粧品“一號多用”違法行為,是指通過在産品標籤上違法標注化粧品註冊備案資料以外的文字、商標、標識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粧品註冊證編號或者普通化粧品備案編號的行為。
今年6月21日,國家藥監局化粧品監管司部署開展化粧品“一號多用”違法行為專項檢查工作。專項檢查以來,很多化粧品生産企業停産或召回了違法産品,但在銷售端,電商&&仍有在售。近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膚研”蹦出11個“娃”
10月28日,記者在一個視頻&&輸入“膚研美白祛斑精華液”,跳出40多個商家,所售的商品卻不盡相同,冠名中有“膚研美白祛斑精華液”字樣的有10余個,標價從1.99元/瓶至99元/瓶不等。
記者點擊進入“星嬋美粧專營店”,該店銷售“致朵膚研美白祛斑精華液”,詳情介紹顯示品牌“致朵”、産品名稱“致朵膚研美白祛斑精華液”、備案/批准文號“國粧特字G20191514”、生産企業名稱“廣州市愛蓮化粧品有限公司”。
記者在國家藥監局“化粧品監管”APP輸入“國粧特字G20191514”查詢,結果顯示,該産品名稱為“膚研美白祛斑精華液”,並無“致朵”字樣的內容。企查查APP顯示,生産企業為“廣州市愛蓮化粧品有限公司”,該企業知識産權申請的商標中並無“致朵”品牌。
記者查詢發現,同樣標稱“廣州市愛蓮化粧品有限公司”生産的“國粧特字G20191514”“膚研美白祛斑精華油”,出現多個不同的商品,産品包裝也不相同。
在“好迪供應鏈”網店,産品標注名稱為“蒂詩顏膚研美白祛斑精華液”,紙盒外包裝一面顯示“DSIUAN蒂詩顏”“膚研美白淡斑精華液”,另一面卻顯示“DSIUAN”“煙酰胺美白祛斑精華液”,同一個包裝商品名稱卻不一致。“琪橙美粧專營店”銷售的是“Whsa美白祛斑精華液”,“紫萊國際”銷售的是“CINDYNAL膚研美白祛斑精華液”。
隨後,記者在該視頻&&看到“清膚堂優選”“禦福春”“夢可佳小店”“芳姐優物嚴選”“商迎美粧”“韓瑟美粧店”等多個網店,分別銷售標有“瀾笛若慕”“NTD”“形象美”“滬美”“肌琳莎”“韓瑟”字樣的“膚研美白祛斑精華液”。
“一娃三爸”讓人迷糊
記者調查發現,類似“膚研美白祛斑精華液”“一號多名稱”“一號多商標”的現象在網絡&&並不少見,甚至還有“一娃兩爸”“一娃三爸”現象,即一款化粧品除了標稱的備案人、註冊人外,還標有“監製單位”“品牌授權單位”等其他主體信息,極易誤導消費者。
記者在互聯網&&看到一家標稱“片仔癀珍珠霜工廠國貨倉”的網店,點擊查看經營主體情況,顯示其實際名稱為“國貨工廠廣店”,點擊&&客服,顯示為“海口琼山區蠻舟百貨店”。企查查APP顯示,該店實為地處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區的個體工商戶。該店銷售一款標稱“北京×××美白祛斑霜”的産品,外包裝標注“北京×××(遼寧)科技藥業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北京×××”與“科技藥業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分兩行排列。消費者初見會誤以為是“北京×××”(某知名藥企)的産品,細看小字標注才發現,“北京×××(遼寧)科技藥業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只是經銷商。記者查詢該款化粧品的文號“國粧特字G20212727”,顯示信息是“白白日記美白祛斑霜”,註冊人為“廣州雨淇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委託生産企業為“廣東愛麗斯化粧品有限公司”,備案信息中並沒有“北京×××(遼寧)科技藥業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的內容。
記者在多個網絡&&發現,有標注“北京×××”“南京×××綠金家園”“南方協和”“仁和匠心藥業”等字樣的特殊化粧品,有的還標有“始於1669年 歷經353年”“百年品牌官方直售”等文字內容,讓消費者誤以為該産品是知名藥廠出品。記者查詢産品備案號,發現這些産品的備案信息中均無與“協和”“仁和匠心藥業”相關的經營主體或文字信息。
福州美博城一位從業10年的店長告訴記者,具有美白、防曬、祛斑等特殊功效的化粧品,獲批要經人體測評試驗、專家評審等流程,周期長、成本高,經營者出於變現、快速營利等目的,貼牌、套證、代工等招數層出不窮,一個特粧批號可能被應用於幾十款不同包裝、不同商標的産品。有的經營者為了營銷和流量,強化産品的辨識度和傳播力,在備案名稱上“加料”,或使用更易於營銷的主體名稱、“成分名稱”“功效名稱”“經銷商名稱”等,讓消費者如墜雲霧。
線上查詢來“避坑”
據廈門市市場監管局藥化處工作人員介紹,“一號多用”違法行為主要有3種情形,分別是“一號多名稱”:通過在産品標籤上違法標注已註冊或備案産品的名稱以外的其他名稱或者易使消費者視為産品名稱的文字,導致消費者對該産品的名稱産生誤解;“一號多商標”:通過在産品標籤上違法標注化粧品註冊備案資料載明的商標以外的其他商標或者易使消費者視為商標的標識,導致消費者對該産品的質量安全責任主體産生誤解;“一號多主體”:通過在産品標籤上違法標注“監製”“出品”“品牌授權人”等相關詞語,導致消費者對産品的質量安全責任主體産生誤解。
今年7月以來,福建省藥監局根據國家藥監局工作部署,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化粧品“一號多用”違法行為專項檢查。8月4日,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一家美容美發用品店內發現其經營的澳佩爾優純牛奶精華添潤露,産品標籤標注“港澳總代理”“龍城實業有限公司”“澳洲百麗康大藥廠”“澳洲百麗康大藥廠提供配方”等內容,與産品實際備案信息不符,易導致消費者對該産品的質量安全責任主體産生誤解。
廈門市海滄區市場監管局在轄區一商家的線上旗艦店檢查發現,該旗艦店所售眼影系列産品有30種型號,但僅有“單色眼影-S11”“單色眼影M10”“單色眼影-L02”3種色號有普通化粧品備案憑證。執法人員&&,當事人將取得的産品備案號直接套用在其他色號的産品上,欺騙誤導了消費者,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福建省藥監局化粧品監管處工作人員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在産品標籤上標注産品註冊備案信息以外的其他名稱或商標,導致消費者對化粧品生産者和責任主體産生誤解,均屬於應當禁止的標籤標注行為。用“監製”“出品”“品牌授權人”等類似用語標注企業或者組織信息,會導致消費者對産品生産者和責任主體産生誤解,屬於《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在産品標籤上進行類似標注。當前,“一號多用”違法現象在普通化粧品、特殊化粧品流通領域均有發生。消費者購買化粧品時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認真查看産品標籤是否標注産品中文名稱、特殊化粧品註冊證編號、註冊/備案人、受託生産企業的名稱和地址、産品執行標準編號等信息。消費者可下載國家藥監局發布的“化粧品監管”APP(可通過手機應用商店搜索“化粧品監管”下載安裝)或登錄國家藥監局網站化粧品板塊查詢,對比實物標籤上的信息是否與註冊/備案信息一致。(記者 張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