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養臭水”,家長和學校怎麼辦?-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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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7/03 08:51:31
來源:北京日報

學生“養臭水”,家長和學校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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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種“養臭水”的惡作劇在多地中小學生中出現,短視頻&&上也有不少“臭水”爆炸瞬間引發同學尖叫的視頻,“又臭又危險”的另類行為引發擔憂。暑假即將來臨,高溫環境更易誘發臭水爆炸,學生該如何自處,家長和學校又當如何應對呢?

 提問1 “養臭水”傷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所謂“養臭水”,就是將生活中的各種材料混合製成液體後灌入密封瓶中,靜置教室內發酵多日,以待爆炸。一名學生在社交&&分享了自己惡作劇“養臭水”的經歷:“我養了四個月的臭水終於還是炸了,周圍的14個同學都回家換衣服了,有七八個人吐了,腐屍的味道夾雜着濃稠的不明塊狀物和嘔吐物,臭味刺激下連眼睛都睜不開,整個教室不得不從四樓搬到一樓辦公室旁邊……”還有的學生稱,其製作的臭水在教室爆開後,導致教學電腦損壞。

  如今在社交&&上,搜索“臭水配方”就會跳出大量的“秘籍分享”:常規的既有如牛奶、咖啡、臭豆腐汁、可樂、餛飩湯等食用材料,也有洗髮水、風油精、牙膏、墨水、感冒靈等生活用品,還有匪夷所思的口水、狗毛、蜘蛛、蒼蠅和蟑螂等。由於臭水中混入細菌、病毒等,經過發酵後可能産生有毒氣體,當瓶內氣壓超過某一臨界點,臭水便會爆炸,不僅會對教室一定範圍內的文具、書包、衣物及課桌椅等公私財産造成損失,也會對周圍同學的身體健康産生很大影響。尤其是暑假即將到來,持續的高溫使微生物發酵更活躍,不同物質間化學反應更激烈,臭水爆炸和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更高。當臭水爆炸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時,“養臭水”的行為就構成侵權,“養臭水”的學生就成為侵權人,其監護人要根據侵權結果的不同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説,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子女有監護職責,要預防和制止對他人造成侵害,同時應承擔未成年子女對外産生的風險和責任,當孩子“養臭水”意外傷人,父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而言,如果學生所養臭水爆炸僅導致諸如他人衣物、書包、課桌椅污損等單純的財産權利損害時,該學生的家長需要用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損害的財物有可能或有必要修理時,該學生的家長要通過修理以恢復財産原有的狀態。若修理後仍不能完全恢復到受損前狀況,根據財産所有人的請求,“養臭水”學生的家長要賠償財産的價值貶損部分,或者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以彌補他人損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産的,財産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若學生所養臭水爆炸不僅導致他人財産受到損失,還使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損害,則該學生的家長不僅要賠償財産損失,還需要賠償人身損害;若此行為造成他人達到傷殘標準等嚴重精神損害時,“養臭水”學生的家長還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此外,根據民法典規定,如果監護人已經盡到監護職責,雖然不可完全免除其侵權責任,但可以減輕。

  提問2 孩子“養臭水”,家長如何履行教育義務?

  有專家分析,在這一現象的背後,反映出學生強烈的好奇心和對未知事物的探索慾望。他們會在瓶身上列出成分,並記錄其産生的結果,這種對未知的探索和驗證後的成就感,正是他們這一年齡階段特有的心理狀態。好奇心和成就感是中小學生成長過程中重要的心理驅動力,能夠激發學生的探索慾望和學習熱情。然而,如果這種驅動力被誤導,就可能産生負面後果,影響學生的身心健康和社交關係。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是指父母應當注意保護孩子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人格尊嚴以及財産安全,使其免受侵害。

  由於家長並不能時時陪伴在孩子身邊,保護的義務更多要以教育的方式實現,以避免潛在的傷害。而父母的教育應當依照法律和道德要求,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知識技能培育和健康人格養成,既包括正面的管教和引導,也包括對錯誤思想和不良行為的批評和懲戒。教育的方式也可以根據孩子“養臭水”的不同傾向相機決定,若孩子只是跟風覺得“養臭水”新奇有趣,家長可以正面管教,一方面要告訴孩子更多的衞生安全知識,讓他們了解“養臭水”的風險,提醒孩子避免跟風,防止誤傷自己,也避免因臭水爆炸傷害他人,另一方面也要告誡未成年子女免受他人“養臭水”行為的侵害。同時應引導孩子更多參與科學探索,用安全的方式尋找科研的樂趣與成就感。但如果是孩子想通過“養臭水”存心禍害別人,潛藏着傷害他人的目的,家長則要及時制止,並嚴肅批評,用正確的方式管理、教育未成年子女,引導他們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注重增強社會責任意識。

  提問3 孩子遭遇無妄之災該怎麼辦?

  在“養臭水”的過程中,由於缺乏必要的科學知識和安全意識,孩子們往往對這些液體中可能産生的有毒有害物質一無所知,這無形中增加了他們健康受損的風險。臭水可能産生的氨、硫化氫等有毒氣體,具有強烈的刺激性氣味,可能通過呼吸道進入人體,導致咳嗽、呼吸困難等問題。與此同時,臭水中的有毒物質還可能引起胃腸道不適,導致皮膚瘙癢、紅腫等過敏反應。事實上,“養臭水”除了對身體造成危害,還可能對孩子們的心理健康産生負面影響。

  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財産權益遭受他人“養臭水”行為侵害時,父母有權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訴訟,請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在訴訟過程中,家長要注意留存好證據,如受損害財産的購買合同、發票、受損害現場和實物的照片、有關部門的鑒定等,又比如醫院的材料:診斷證明,醫囑,費用收據包括門診費、各項檢查的費用、醫療費等,以便相應訴訟請求能得到支持。

  筆者在此提醒,未成年人身心往往不成熟,難以清楚地認識到一些惡作劇行為的危險性。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及時並以適當的方式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尤其是暑假來臨之際,孩子們有了更多空閒時間,更容易在不同地方聚集,“養臭水”造成危害的可能性進一步提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此要提高關注。

  提問4 學校應盡到哪些教育管理職責?

  法律規定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法律上所謂的教育職責,是指依法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的所應盡的職責,主要強調在安全防範、事故防範以及不損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法律上所謂的管理職責,是指教育機構對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關的事務依法應盡到的妥善管理的職責,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種安全的場所設施以及在組織的活動中盡到安全保護的義務。我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幼兒園、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此外還有《幼兒園管理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詳盡規定了教育機構應當盡到的義務以及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具體情形。

  之所以規定學校必須履行以上職責和義務,是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心智發育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較弱,他們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暫時脫離了監護人的管理和保護。對脫離監護人管理和保護範圍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特別保護機制,具有現實需求。

  如果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當臭水在校園裏爆炸,造成人身或財産上的損失,則學校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和第一千二百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就“養臭水”帶來的安全隱患,學校要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就要做好專門的應對。低年級的學生由於對生活常識和法律知識更為匱乏,更容易跟風“養臭水”,學校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對孩子們盡到監管的職責,加強紀律檢查,積極組織並引導參加安全、有益的文娛活動。對於高年級學生,學校在監管的基礎上要着重安全教育,與家長協作,使其充分認識到“養臭水”的危害性,提高安全意識,增強科學素養,培養積極健康的興趣愛好。

  暑假來臨,學生即將離開校園,“養臭水”可能從學校轉移至其他地方,臭水爆炸可能發生在被遺忘的教室角落,也可能發生在校園以外,雖然學校不能對學生如上學時那樣時刻關注,但教育、管理職責也不能忽視,應做好暑假期間關於“養臭水”的專項安全提示,提醒學生安全意識不能有絲毫松懈。(作者 萬浩盛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糾錯】 【責任編輯: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