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因外賣實物與宣傳照片不符而引發的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認定燒烤店存在欺詐行為,判決賠償消費者500元。事情起因是,今年4月5日凌晨,在校大學生小潘在外賣&&一家燒烤店下單點餐,消費金額為31元,訂單中包含一份售價15元的魚香肉絲。收到餐食後,小潘發現原本應是“主角”的魚香肉絲卻成了“配角”,額外食材幾乎佔據整個菜品的大部分位置,這與下單時商家展示的圖片嚴重不符。
外賣實物與宣傳圖片不符的情況並不少見,不過少有消費者為此較真並提起訴訟的。小潘起訴商家獲賠500元,既給商家敲響警鐘,又為消費者投訴“打了個樣”。
無論是網購還是外賣,“賣家秀”和“買家秀”都不該有較大的區別。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應當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展示商品的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我國廣告法也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對於外賣商品而言,宣傳圖片是消費者獲取商品信息的重要參考,應盡可能地反映商品原貌,而非進行虛假宣傳讓人産生誤解。
當然,要求實物和宣傳圖片一模一樣也並不現實,但在一些關鍵信息上,例如菜品種類、分量、比例等信息,圖片要能夠説明實物。然而,小潘點到的魚香肉絲,“主角”少得可憐,其他食材卻喧賓奪主,不符合一般消費者對魚香肉絲菜品的認知,對整個菜品的價值及品質産生極大影響,所以法院認定涉事燒烤店存在欺詐行為。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據此,法院判決燒烤店賠償消費者500元,合理合法。
面對實物與宣傳照片嚴重不符、“貨不對板”的情況,應有更多消費者依法要求經營者賠償,如果協商不成,不妨以投訴、起訴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要盡量選擇到正規的交易&&和信譽度較高的商家進行消費,對商品的品牌、型號、數量、質量標準等盡量作出詳細明確的約定,並注意留存交易時的溝通和購買記錄。一旦遇到消費糾紛,消費者應盡可能收集經營者的基本信息,以及反映交易形成的證據,如網上商品介紹網頁、網上交易(訂單)記錄、聊天記錄、發貨單、快遞單等。
如今,“圖片僅供參考”“請以實物為準”等聲明,已成網購、外賣&&廣告圖片的標配。有了這句聲明,一些商家就想當然認為自己可以免除責任,不必考慮“賣家秀”和“買家秀”的差別,在宣傳商品時極盡美化誇大之能事。實際上,誠信經營既是商家的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這類聲明並不能成為商家逃避履行誠信經營義務的藉口,更不能成為實施消費欺詐的“擋箭牌”。過度美化誇大商品,雖然可能在短期內提升銷量,但從長遠來看,商家失去的將是消費者的忠誠度和市場的認可度。商品展示得越精美,導致消費者的期望過高,最終的失望越大,給出的差評也會越多。(針未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