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知假買假”能否“退一賠十”?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4個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回應這一爭論已久的話題。
食品“知假買假”,即購買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並維權,這一行為建立在懲罰性賠償制度基礎上。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為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食品安全法確立了“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則,即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2013年最高法專門制定司法解釋,規定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意味着,就算“知假買假”,也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然而司法實踐中,類案裁判不統一。以非常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知假買假”群體——職業打假人為例,有媒體梳理了100份各地法院針對職業打假人的判決結果,支持其賠償請求的有32份,駁回其訴訟請求的有66份,剩下的2份中涉案職業打假人因敲詐勒索被判刑。其中,還有一審駁回職業打假人訴求、二審支持懲罰性賠償主張的“反轉”案例,反映出不同法院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不一致。爭議的焦點在於,為營利目的“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是不是“消費者”,由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的主體是“消費者”,身份認定影響着判決結果。
一方面,是否支持“知假買假”的爭議主要集中於原告維權動機的認定,而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均是從客觀標準認定“消費者”範圍。原因就在於最高法所提示的,“知假買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於“造假”“售假”,源頭在於生産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違法行為,“知假買假”現象自然就會消失。如果違法行為被追責概率低、違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負面激勵。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費者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延續了最高法一貫的司法政策,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將保護食品安全作為處理食品安全糾紛的首要價值取向。
另一方面,最高法也明確,購買者的購買行為,既包括消費行為,也可能包括超出生活消費需要的非消費行為,購買者僅對所購食品未超出其個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部分,有權主張價款10倍懲罰性賠償金。典型案例中,沙某首單購買30盒餅乾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後,多次追加購買共計200盒,要求經營者“退一賠十”,而法院綜合考量案涉餅乾的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的生活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沙某的加購行為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費所需,僅以首單30盒餅乾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此舉可避免有人為實現高額索賠大量購買、連續購買、反復索賠,導致生産經營者“小過擔大責”,實現了保護食品安全與維護生産經營秩序兩種價值取向的平衡。
對於食品“知假買假”主張“退一賠十”,既不是一味支持,也不是一味反對,平衡和兼顧的取向有利於消弭爭議、統一規則,解決類案不同判問題。過去,各地對“知假買假”的態度不同,職業打假人傾向於涌入對職業打假支持率高的地方進行打假,造成當地司法資源損耗,也讓其他地區面臨社會監督的空缺。如今,裁判尺度統一了,不僅為合理索賠撐腰,也可以減輕司法負擔,有助於為保護食品安全和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維 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