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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6/ 23 08:12:41
來源:南方日報

工傷認定應突破“48小時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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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多起職工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經搶救超過48小時後死亡被認定為工傷的案例,引發熱議。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48小時時限”緣何引熱議?這要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設計理念講起。該條例規定了“工傷”“視同工傷”“不得認定工傷”三種情形,其中,工傷考慮的主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等,視同工傷強調的是“突發疾病”因素。可以看出,視同工傷淡化了疾病和工作的因果關係,只強調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關聯性,其意圖是擴大保護,特別是一些無法查明因果關係的情形。而48小時則是搶救病人的黃金時間,也綜合考慮了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利益訴求。

  這就造成一個問題,47小時與49小時,時間上差別不大,但結果很可能不同。而在司法實踐中,相關部門往往對“48小時時限”作嚴格解釋,相關司法機關也一再明確不應對其進行擴大化。其主要原因是,現有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主體是“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與工作的相關性是其中關鍵性因素。而視同工傷本身已經是一種擴大保護,是對原有工傷制度的突破,如果再作擴大化解釋,在實踐中就會過于寬泛,加重企業負擔。

  僅以死亡與否、搶救時間作為判斷標準,與許多職工的現實情況也發生了脫節。現代人的工作強度、工作壓力不斷加大,工作時間、工作場景也發生了變化,如果疾病和工作存在明顯的因果關係,工傷認定仍拘泥于48小時,顯然會有失公平。此外,過于機械的規定很可能引發倫理風險。比如曾發生一些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案例,用人單位千方百計要求搶救到48小時之後,而親屬則傾向于在時間大限前放棄治療,以獲得高額度賠償。

  對此,有人建議將“視同工傷”相關內容改為“因為工作原因直接導致疾病發作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筆者認為是比較合理的。雖然取消了“48小時時限”的規定,但卻添加了“因工作原因直接導致病發”的要素,是更加實事求是的表現。一方面,有利于尊重現實情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避免“救或不救”的倫理困境;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少與工作無關的突發疾病被認定為視同工傷的情況,從而減少工傷保險的負擔。

  總之,《工傷保險條例》上一次修訂還是2010年,隨著時代進步,許多情況已發生變化,也理應作出與時俱進的改進。至于“48小時時限”條款到底怎麼改,應該如人社部回應那般,“既要考慮工傷保險的制度屬性和我國現階段國情特點,還應兼顧與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之間的利益平衡”,最大限度回到工傷保險制度的本意,最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扶 青)

【糾錯】 【責任編輯:馮文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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