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 > 正文
2021 02/ 24 08:23:49
來源:法治日報

治理山寨社團,法治大有可為

字體:

  山寨社團在冠名上具有迷惑性,在業務上頻頻蹭熱點,在具體運作上狐假虎威、招搖撞騙,讓公眾和企業難辨真假

  最近,有關“山寨組織”的報道引發關注。一則消息是跨國食品巨頭雀巢公司強硬回擊“下架通知”,並向有關部門舉報曾發出“下架通知”的中國商業經濟學會母嬰産業委員會。另一則消息是民政部公布2021年第一批共計10家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提醒公眾謹防上當受騙。“山寨組織”再次進入輿論視野。

  雀巢公司敢于強硬回擊中國商業經濟學會母嬰産業委員會,除了對自家産品品質安全有信心外,還在于後者的做法有違法律規定。目前後者已刪除“下架通知”,而中國商業經濟學會也發聲明指出,“中國商業經濟學會母嬰産業委員會”並非該會相關機構,這暴露出該母嬰産業委員會似乎屬于山寨社團。

  這一事件説明,即便近年來山寨社團被大力整治,但仍有部分僥倖存活或者頂風逆行。其雖然沒有合法身份,但照樣能打著合法社團的名義從事各種活動;雖然沒有法律授權,卻“自我授權”公開幹擾企業經營活動。如此看來,難道説近幾年對山寨社團的治理效果有限?

  2018年以來,不僅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多批次公布了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而且一些地方民政部門也公布了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或取締非法社會組織。比如北京市民政局日前對“中國藝術發展研究會”“中國傳統藝術交流協會”等非法社會組織予以集中取締。2020年以來,僅北京市就取締了55家。

  顯然,民政部門曝光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對公眾和企業有提醒作用,可打壓這類組織的生存空間。而依據《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對經調查認定的非法民間組織,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宣布其為非法,並予以公告;依法沒收其非法財物全部上繳國庫;應收繳其印章、標識、資料、財務憑證等,該登記的登記,該銷毀的銷毀。

  可以説,無論是曝光還是取締,都會産生一定的治理效應和治理效果。但值得深思的是,在有關部門多次採取曝光和取締行動後,為何還有山寨社團大膽活動?是這類組織心存僥倖還是治理力度不夠?如果在曝光取締的同時,還有一些山寨社團繼續冒出,又有什麼方式能徹底杜絕山寨社團?

  無疑,治理山寨社團的主要武器是法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是有關部門調查、曝光、認定、取締的依據。可以説這些法律制度在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當這類組織變成“打不死的小強”,還需要法律發揮更大作用。

  筆者以為,應該根據山寨社團的特點來完善治理的法治體係。首先,以制度提升公眾的識別能力和舉報積極性。這類組織之所以存在,原因之一就是其往往冠以“中國”“中華”“世界”“國際”等名頭,在冠名上具有迷惑性,在業務上頻頻蹭熱點,在具體運作上狐假虎威、招搖撞騙,讓公眾和企業難辨真假。如果通過宣傳提升公眾的認知能力,讓公眾很容易識別出這類組織,並願意舉報,那麼不僅會讓這類組織失去市場,而且會為治理提供線索。

  其次,用制度激活山寨社團冒充對象的維權活力。這類非法組織一般在冠名等方面,與國內合法登記的全國性社團名稱相近甚至相同,其非法經營活動會影響合法社團的聲譽,但一些被山寨的合法組織維權意識不強,沒有採取舉報、起訴等維權行動,這需要法律調動合法社團維權的自覺性、積極性。

  另外,執法環節要嚴厲懲處山寨社團的違法行為。盡管《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有相應處罰措施,但事實説明震懾力仍然不足。如果把一些山寨組織的非法經營行為認定為詐騙,處以刑罰,那麼效果會大不一樣。如果對這類組織的實際負責人採取從業禁止、聯合懲戒等措施,相信也會收到殺一儆百的效果。

  坦率講,目前受民政部門監管力量所限,對山寨社團只能是發現一批曝光一批,認定一批取締一批。那麼,在此基礎上,能否調動多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治理,能否以完善法律建立長效治理機制,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馮海寧)

【糾錯】 【責任編輯:馬若虎 】
閱讀下一篇:
010020060700000000000000011104851127131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