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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2/ 23 08:24:29
來源:北京青年報

喝酒簽署“生死狀”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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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地一則《聚會聲明》刷屏朋友圈。該《聲明》約定:“今天在座各位人員喝酒時發生意外,與兄弟們沒有任何關係,純屬自己自不量力。喝傷、喝死與在座所有人沒有任何關係,寫此聲明以免特殊意外家屬糾纏不清,所有人簽字畫押生效。”下方是一排排紅手印,很有一股簽署“生死文書”的既視感,還有一股“風蕭蕭兮易水寒”的悲壯感。

  春節假期走親訪友、親朋相聚,免不了會喝些酒。每個酒席上,又總有那種不醉不歸的人,似乎不喝倒一個就是沒喝好,勸酒方式更是五花八門,諸如“感情深,一口悶,感情鐵,喝出血”,勸酒詞一套又一套……這些年,因為喝酒喝出意外的事件,時常見諸報端。裁判文書網上,因為同伴飲酒過量死亡同飲者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案,更是不乏其例。

  因為發生在酒桌上的意外太多,使得歡聚變成了悲劇不説,同飲者事後往往還被家屬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于是,類似“免責聲明書”“聚會聲明”之類的文書,就被人“發明”了出來。明明是喝酒聚餐,結果先要簽一個生死有命的“生死狀”,簽完字、畫完押,有的還要拍視頻,一字不漏地大聲念出來,令人啼笑皆非之余,更有一種莫名傷感:喝酒都喝到了準備生離死別的份上,這又是何必呢?

  能夠想到要簽署免責聲明,説明大家法律意識還挺強的,這個層面上講,不是什麼壞事。只不過,自我承諾責任自負不涉他人,雖是真實意思表達,貌似合情合理合法,實質上卻沒有法律效力。為啥這種簽字畫押的民事契約,當事人説了不算呢?因為《民法典》規定得很清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産損失的。

  法律之所以這麼規定,採取的是“家長主義”原則,也就是説,立法者像個家長一樣,為了保護你的利益,限制你的一些自由,不讓你隨隨便便,就承諾放棄自己的一些重要權利。喝傷、喝死責任自負的承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更何況,倘若什麼事情都能通過簽訂“生死狀”來解決,法律對弱者利益的保護將根本無從談起。

  法律如此規定,貌似不夠尊重契約自由,實則為了保護受害者權益,以體現真正的公平。有些事情根本不是約定的事,而是法定的事,雙方簽字畫押也無法規避責任。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後遭受損傷或者死亡,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同飲者之間適當的提醒、照顧、保護、通知等注意義務,就仍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會因為簽了所謂“生死狀”而免責。

  聚餐飲酒,圖的應該是一個樂,而不是非要喝倒幾個。真有人喝倒了,喝進醫院了,甚至喝出人命了,非但無樂可言,反而成了悲劇,每一個同飲者哪怕不用擔責,也要接受良心的譴責。喝酒不勸酒,盡到提醒和照顧等注意義務,勸阻同飲者酒後駕車,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到家,這些都是基本的同伴義務。真有那種喝酒不要命的,最好的辦法不是跟他簽“生死狀”,而是再也不與他同桌飲酒。

  同飲人真要防范酒桌風險,不靠簽一紙“生死狀”,而要約束自身行為,以實際行動踐行健康的餐桌文化——自己不貪杯,也不勸別人多喝,只要感情有,喝啥都是酒,只要感情好,不必喝多少。(止凡)

【糾錯】 【責任編輯:馬若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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