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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1/ 28 08:38:17
來源:光明日報

家庭教育懲戒的邊界在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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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由于事實上,不少中國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尚未徹底舍棄“棍棒”,使得其中“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也是模糊點。

  對此,首先要通過整個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加以理解。如果以化簡的方式對該草案進行逐層刪減,最後得到的主要就是兩層意思:一是保障和促進未成年人健全發展;二是明確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法定責任。主要解決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或者怠于承擔家庭教育責任、實施家庭教育不當導致未成年人行為出現偏差或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等嚴重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是家庭文化的提升,家教文明的提升,同時也是社會法治水準的提升。要實現這一目標僅靠法律條文遠遠不夠,事實上需要所有家庭和父母依據法律,根據自身實際做自己力所能及范圍內的改進和提升。

  “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包括對未成年人有性別、身體狀況等歧視,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對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將家庭暴力界定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按照表現形式劃分,可分為身體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這一界定顯然適合未來正式通過的家庭教育法。

  可以説,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家庭通常不會在家庭教育中使用暴力,但在特殊情境下可能會不由自主地又用上了暴力。這已經不再是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底線不清晰,而是認知上的暴力底線不清晰,或者説是存在認知的誤區。這種認知的誤區常表現為:孩子犯錯了打罵一下是必要的,偶爾用打罵作為教育的“撒手锏”是可以的,打罵一下就是有效果。

  上述觀念都是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社會背景下産生和延續下來的。當法律有了明文規定後,它所産生的效果就會發生變化。即便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暴力教育所産生的效果總體上是壞的。

  對校園欺淩現象的大面積調查顯示,未成年人的暴力傾向雖然有其生物性遺傳的源頭,但其所生活的環境發揮著更為重要的決定作用,影響最大的是未成年人所生活環境中成年人的暴力行為。有明顯暴力傾向的兒童大多曾經是暴力的被接受方、模倣者,如果孩子默認暴力是有效解決問題的方式,他就會使用暴力解決他所遇到的各種問題,從而突破犯罪底線走上不歸路。顯然這是任何有點責任感的父母或家庭成員都不願看到的後果。立法規定“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就是為了讓更多的父母或監護人守住這條底線。

  同時,“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並非要求父母或監護人放棄在教育中對孩子的懲戒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實施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家庭教育中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力是對等的。家庭教育需要在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自主性的前提下,才能更為有效發揮政府、學校和社會的促進作用,非必要時無須進行國家幹預。

  家庭教育懲戒的邊界在哪兒?與學校教育相同,家庭教育中的懲戒需要遵循相應的規則。在如何用好家庭教育的懲戒權上,相關部門的家庭教育指導需要發揮作用。上等策略是以建設和美家庭為目標更好地發揮家庭教育效能,以互動式的親愛和睦化解孩子成長中的各種艱難,建設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的家庭,遇事以協商的方式為主,共同制定規則,共同遵循規則,共同劃定底線,必要時相互監督,就可以在最低限度實施懲戒。

  如果父母或監護人無法創造條件使用上策,也需要走出“棍棒底下出孝子”“熊孩子不打怎麼管”的教育智慧困境。在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時,也需要冷靜理性,至少在心裏明確,在家庭教育中貿然使用暴力是下下策,即便未達到需要公權力進行幹預的程度,但它所産生的危害不僅巨大,而且長時間難以消除。

  父母或監護人心中的暴力沒有了,就能確保隨心所欲仍不逾底線。(作者:儲朝暉,係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糾錯】 【責任編輯:徐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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