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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1/ 27 08:31:36
來源:光明日報

職場去留,不能恃強淩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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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兩則辭退員工的新聞,引發公眾關注。

  一天晚上,杭州王女士9點才下班,可領導不讓她走,讓她為馬上召開的公司年會排練節目,跳一會兒舞。王女士因為疲憊,直接回了家。領導向上報告此事,王女士為此在內部微信群裏建議:“這種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臨時通知。”沒想到,公司認為她在頂撞,要求她離職。

  無獨有偶,此前上海一職員因父親生病請假回家,在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親去世,在公司未準假情況下再次返回老家安徽辦理喪事,被公司以無故曠工3日為由辭退。

  嚴格來講,無論是“9點下班不想跳舞被辭”,還是“因父去世強行休假被辭”,都不是法定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合同,前提必須是對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等。

  從這一角度看,杭州王女士被辭退的情形,是下班時間已到9點,本來就侵佔了勞動者法定的休息時間,公司還要求勞動者再留下來跳舞。如此無理要求、額外加碼,感到疲勞的勞動者不願配合,也在情理之中。作為員工,向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也是勞動者的權利,無論如何談不上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更説不上嚴重失職、損害單位利益。

  而上海那位職員被辭退的原因,則是因直係親屬生病去世。以常情而言,為人子女者回家辦理喪事,實乃天經地義。用人單位拒絕“順水推舟”以成全職員的孝心,還以無故曠工為由將服喪職員辭退,如此做法不僅于法無據,更顯露出企業文化的欠缺。

  如果説這兩則新聞有什麼共同點,那恐怕就是用人方極其強勢的態度和做法。在他們看來,即便是員工的重大關切,甚至直係親屬去世,都不能佔用一點工作時間。在他們看來,員工工作時間固然是單位的,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單位也可以任意支配,即便是提出包括跳舞在內的無理要求,員工也必須百分之百服從,否則便將其辭退。

  令人遺憾的是,盡管我國法律明確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等基本權益,也明確規定了資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必要條件,但在現實中,財大氣粗的用人方,在相對弱勢的勞動者面前,常常頤指氣使、恃強淩弱,視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為無物,動輒違規違法將勞動者辭退。

  在法律之下,勞動力市場不是任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呼來喚去的地方。健康持久的勞動關係,必須烙刻法治的印記。面對用人單位任性辭退亂象,執法部門應該嚴格執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責令用人單位廢除違反勞動法的規章制度,對不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執法部門應為勞動者撐腰。前述上海職員因父親去世返鄉奔喪被辭退一事,兩審法院均認定涉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要求其賠償員工7.5萬元。這一判例值得借鑒。(作者:歐陽晨雨,係法律學者)

【糾錯】 【責任編輯:馬若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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