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 > 正文
2021 01/ 27 08:31:36
來源:南方日報

防范校園欺淩離不開學校作為

字體:

  日前,遼寧瀋陽一位9歲男生趙某在上廁所時,被高年級同學罰跪磕頭。其母鄭女士稱,被罰跪磕頭導致兒子重度抑鬱,但教育局認為此事不構成校園欺淩。鄭女士希望給孩子換個環境,轉去別的地方學習,則被校方拒絕。

  犯了什麼不可饒恕的錯需要罰跪磕頭?回到事發場景,趙某、梁某、王某3名三年級學生11點半左右解手,“校園小主人”姜某認為他們在衛生間説話了,屬于“高聲喧嘩”,會影響老師休息,對3人長時間罰站,還要求挨個跪下磕頭認罪。趙某認為自己並沒有説話表示不服,被姜某踢了一腳,強行按著頭跪在地上磕頭。次日,其他兩個被罰跪的學生正常上課,覺得受到“奇恥大辱”的趙某則拒絕回學校。

  正如家長反饋的那樣,“不構成校園欺淩”值得商榷。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校園欺淩也叫學生欺淩,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産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從常理常情上看,磕頭下跪有辱尊嚴,符合“實施侮辱”;從客觀結果看,醫院確診“重度抑鬱症”,符合“造成精神損害”。二者結合不難作出判斷。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教育和培訓。因此,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並進行公正的認定和處理。如果學校一開始就對涉事雙方進行有效調解,引導姜某認識到行為不當之處,真誠向趙某道歉,事情就不會發酵成現在的局面,這本就是學校義不容辭的責任。

  除此之外,更值得思考的是所謂“校園小主人”的管理方式。據悉,該校選拔一些學生,由學生擔任“小主人”,負責在校園走廊、廁所等地方主抓學生紀律。因而,“小主人”具有學生幹部管理性質,姜某將“説話”認定成“高聲喧嘩”,就反映了學生幹部和普通學生之間不對等關係。“校園小主人”動輒如此懲罰同學,值得反思。

  不對等的關係,很容易帶來不對等的相處模式。一方面,據校方監控視頻,衛生間發生欺淩期間,曾有多名學生出入衛生間,但他們卻都選擇視而不見,這種“明哲保身”的默契,是不是反映了對權力的屈從?另一方面,假如這位“小主人”真冤枉了趙某,是否反映了某種學生幹部異化呢?這何嘗不是學校教育的失敗呢?

  更為嚴重的後果是“以暴制暴”,曾經的受欺淩者滿足一定條件後,“升級”為欺淩他人者,不斷制造新的受欺淩者,形成惡性迴圈。姜某媽媽的説法印證了這一點,姜某以前在學校也被罰過跪,現在變成了實施欺淩的人。斬斷惡的傳遞,首先要讓學生和家長認識到欺淩不等于“孩子過家家”,“被欺淩—欺淩他人”不是每個學生的必經階段。這不是孩子之間“玩玩而已”的“小事”。(楊 悅)

【糾錯】 【責任編輯:馬若虎 】
閱讀下一篇:
010020060700000000000000011104851127029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