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青島北村新苑小區張貼了禁養寵物通知,要求所有飼養寵物的業主,必須在12月31日之前將寵物送走。時間截止後,如果原北村居民違反規定,將停發分紅及補貼,租戶或買房的,將對寵物強制清理。這一紙通知披露到網絡上後,引起熱議。街道辦回應稱,這屬于村民自治,目前街道正在和村裏溝通,尋找更妥善的方法。
愛犬隨地大小便主人不處理、半夜狗吠擾得人無法入睡、沒有拴繩的寵物狗兀自撒歡、流浪犬只咬人後只能認栽……不可否認,城市“犬患”亂象重重,給城市治理帶來了巨大挑戰,管理部門面臨的壓力可想而知。一些地方另辟蹊徑,祭出過激之舉,也就不難想象了。譬如不久前,雲南文山規定“早上7時至晚上22時禁止遛犬”,雲南昭通就更加簡單粗暴了,用一紙紅頭文件明令禁止遛狗,第三次發現“聯係公安機關予以捕殺”。這次青島某小區內全面禁養寵物,顯然是將這種“越嚴越好”的治理邏輯推向了極致。
明眼人不難看出“越嚴越好”的本質是什麼,無非是認為不準養犬,就沒有“犬患”了。這是一種簡單粗暴的二元對立思維,是不尊重現實、不實事求是的表現。倘若養犬問題如此簡單,何以總是有“養犬派”和“禁養派”之爭?概言之,社會是一個多元共同體,有形形色色的人,就有各種各樣的需求。有人不喜歡寵物,就有人站在寵物這邊,這都無可厚非。一個包容的社會,應該承認不同和差異,從而尋求治理“最大公約數”。如果迷信“一刀切”,一味在“嚴”字上做文章,恨不得一禁了之,就無疑是“懶政”了。
回到青島小區的這則“自治”規定上,顯然于法于理于情無據。首先在法律上就講不通。《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獨戶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養犬。”一個村民自治條款公然逾越“合法”底線,説得過去嗎?其次于理不通。根據規定,許多市民繳納了養犬管理服務費,相當于獲得了“養犬許可”,現在小區矢口否認,何以解釋政策互相打架?第三,沒有人情味。且不提一些鰥寡老人的陪伴需求,就拿導盲犬來説,也已成為許多盲人的基本需求,小區難道也要“格殺勿論”?
事實已經反復證明,一味求“嚴”解決不了根本問題,許多旨在讓人“不敢養犬”的辦法,最後都很可能變成了犬主偷偷養犬,從而給管理造成了更大阻礙。管理犬只,説到底是管理主人;管理主人,説到底是提升素質。如今都在強調治理能力和治理體係現代化,那麼就應該“開放”和“禁止”並用,既直面人的需求,也體現治理智慧。目前,有的地方已經免徵養犬管理費,有的地方幹脆實行電子芯片管理,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治理城市、解決問題,千萬不要再簡單粗暴了! (扶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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