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集
在打擊“卡類犯罪”過程中,有些地方的公安部門發現,不少“卡類犯罪”背後有不少“幫兇”——有的市民將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出租出售出借給不法人員。警方對“出借自己卡”的市民予以了懲戒。
“出借自己的卡”也要被懲戒,有人認為這樣的執法太嚴厲了,自己又沒有參與犯罪,只是出租出售出借了“自己的卡”,是不法人員實施犯罪,為啥要算到自己頭上?
表面上看,不論是“出借自己的卡”還是“出售自己的卡”,好像沒有直接從事犯罪行為。但是,恰恰是因為“出借自己的卡”“出售自己的卡”成為不法人員的幫兇。實施電信詐騙是需要載體的,這個載體往往就是手機號碼或銀行賬號。其中,手機號碼被用來撥打詐騙電話,銀行卡號被用來接收非法資金。
隨著有關管理制度越來越嚴格,無論是手機卡還是銀行卡,都是實名制的,想獲得“不實名卡”的空間越來越狹窄。這給不法人員的電信詐騙帶來了難度。警方在辦理“卡類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三類團夥:一是開卡團夥,二是收卡團夥,三是販卡團夥。“出售出租自己的卡”實際上助長了這些團夥的犯罪行為,為其提供了方便,而且容易躲避懲罰,給案件辦理帶來了難度。一些市民因為“出售出租自己的卡”,成為事實上的犯罪幫兇,因而被警方懲戒也就沒有什麼冤枉的。這樣的懲罰,對于治理“卡類犯罪”來説具有導向意義,也具有約束意義。(文/郭元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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